“认缴制”下股东需承担的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还清外债,股东认缴出资也可加速到期?

发表于:2019-11-04阅读量:(1623)

股东认缴出资能否加速到期?
一直以来都是公司法审判领域热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各方对此观点都存在较大的争议。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那么,在认缴出资未到期的前提下,股东的认缴出资是否会加速到期,提前承担责任呢? 以下是比较没有争议的法定加速到期情形。
01 认缴出资能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

1、企业破产时可加速到期

《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解散清算时可加速到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02 司法实践观点

1.司法判例中不同意见 除了破产和解散清算,在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前提下,债权人请求股东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司法判例中对这一点有不同的意见。 让我们分别来看一下支持加速到期和不支持加速到期的裁判要点:(点击查看大图)

2.最高法院主流观点
2017年12月,最高院在会议纪要中也对“认缴出资能否加速到期”进行了讨论: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个或部分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以其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支持。

只有在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时,要求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才有法律依据。但若某项债权发生时,股东的相关行为已使得该债权人对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产生高度确信和依赖,在公司不能清偿该债权时,法院可以判令特定的股东以其尚未届满出资期限的出资额向该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所以总体而言,对于股东认缴出资能否提前到期,司法实务主流态度还是否定的,其最简单且直接的理由是缺乏法律明确规定。

03 注意事项

从实务出发,由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认缴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认识仍未能取得统一,而最高院的会议纪要并非正式的司法解释,且也仅是对该问题予以倾向性意见。 所以在会议纪要之后,仍有很多支持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应当加速到期观点的判例。 因此,实践中从保护自身权益的角度,并不排斥债权人通过诉讼或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来实现对股东认缴出资期限的加速到期。 但是不管股东认缴出资是否会加速到期,对公司股东来说,注册资本都不是越多越好。 虽然在设立公司的时候不需要实际缴纳出资,但最终股东也仍需要以其认缴的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 而且在清算、破产的情形下,认缴出资会加速到期。若公司还出现无力承担债务的情形,也有加速到期的风险。
因此股东在设立公司时要选择恰当的注册资本。 对债权人来说,在选择交易的时,不仅仅要看公司的注册资本,还要看资本是认缴还是实缴,若是认缴的话,缴纳期限什么时间到期。 当然,公司的注册资本虽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的实力,但在认缴制下,很可能并未实际出资。除了清算、破产等少数情形,司法实践一般不支持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而破产程序周期长、难度大等,也造成债权人实现债权存在巨大困难。 因此,债权人对注册资本高、认缴出资期限长的交易对象要保持足够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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