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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未按时召开创立大会,认股人可否要求返还股款利息?

2005年12月,某市东方集团等8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开始筹备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全部股份的37%,其余63%的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2006年2月28日,发起人认购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的股款均已缴足,可是直到2006年5月1日,公司的创立大会还未召开。请问:我作为社会公众投资人,可否要求返还股款利息?
用户

您好,您有权要求返还股息。您所投资的公司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作为发起人的东方集团等8家企业应当在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现,时间已逾数月,您有权要求发起人按照您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 建议同有意退资的其他投资人,联同要求发起人返还,因所涉资金较多,事务较为繁杂,建议请专业律师协助处理。http://www.yifatong.com/zhaolvshi

律师 69号律师

您好,您可以要求返还股款利息。公司的创立大会应当在缴足股款后30日内召开,但至今仍然未开,因此您有权要求返还股款利息。因所涉资金较多,事务较为繁杂,建议请专业律师协助处理。http://www.yifatong.com/zhaolvshi

律师 42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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