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间,HR最关心的延后复工、薪酬待遇等21个问题答案全都在这……

发表于:2020-02-17阅读量:(1774)

2020不能重启,但这场战我们一定赢!

国务院下发的“延迟开工”通知,对一个国家来说影响是巨大的。

延长假期通知 :

除了国务院规定的不得早于2月2日24时之外,以下省市也有不同规定:

无锡、苏州: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8日24时前复工
浙江、上海: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

这类通知一经发布,的确让很多企业和HR有点措手不及。众多疑问也在执行中出现……

#易法通法务研发中心#针对以上种种问题,为大家整理了《春节肺炎防控 · 企业用工核心21问21答》

 

一、薪资报酬问题

1、 春节延长假期内工资标准是多少?这期间员工正常提供了劳动的,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答:春节延长假期分两类,一是国务院颁布的延长假期,二是各地政府颁布的延长假期:

国务院延长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的规定属于法定的延长春节假期。

这三天到底属于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

首先,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其中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今年增加的3天是国家因为疫情临时颁布的延长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范畴。

其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从中可以看出,不能休假的安排的是“补休”,而法定节假日是直接规定为支付加班工资的。

《劳动法》只规定了延时加班、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三种加班形式,只有休息日加班可以补休或支付加班费,因此延长的3天假期性质是休息日。

因此,这期间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也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劳动报酬。

若这期间员工应企业安排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或给予调休。

各地政府通知的延长假期

我们认为,延长的假期(3号-9号,8、9号原本就是休息日)是各地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安排的,一样也是休息日。

至于要不要付工资,就目前来讲,只有上海、无锡明确表态,政府延长的假期视同员工正常工作,正常支付工资,其他地区暂时没有表态,但可能会陆续出台规定,参照前述执行,我们也会关注各地的动态,在公众号实时更新消息。

2、企业能否只遵守国家规定的延长假期,不按照各地规定假期走,提前复工呢?

答:首先,国务院通知的是延长春节假期,所以是必须严格执行的;各地政府部门通知的最早复工时间为地方根据地方疫情具体设置的时间节点,是具有强制力的,除了公共事业运行、疫情防控必须、群众生活必须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均需要遵守。

那么,企业想复工要怎么做?

根据规定,如果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需要复工的,各地建立了提前复工审核报备制度,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疫情防控指挥部经核准后复工,

同时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一旦开工被发现将会被制止。企业提前复工可能被责令纠正直至罚款,可能也会导致后期企业作为劳动用工监察的重点对象。

如果企业未经批准强制提前复工,该单位和相关负责人有可能面临通报批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甚至如果由于企业未执行规定、提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说不得复工,但如果重要岗位,安排几个人上班,从疫情防控的角度来说,我们认为是可以操作的,但是首先要员工自愿,其次,工资支付要符合各地规定。

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存在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等情形的,可能承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20万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延长假期期间,能否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工资怎么支付?

答: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是可以的,至于如何支付工资,就这一个问题,上海市人社局在28日的新闻发布会中做了正面的回应,明确

① 延长复工的时间,属于休息日
② 在休息日要求员工工作的,应予以补休或者按照200%支付加班费。
③ 提倡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但是在家办公也视为休息日加班,应当补休或付加班费。

虽然目前为止,其他地区的人社局未作出书面文件,但是我们认为,既然上海人社局在新闻发布会上对该政策进行了正式的解读,那么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政府部门的意见来看,其他地区也可能参照此规则执行,我们会持续关注最新消息并更新在公众号上。

4、企业基于员工安全考虑,在国务院通知的复工时间之后,还能否要求员工继续在家办公?

答:为配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我们认为可以根据工作内容与员工协商在家办公,建议事前对员工做好相关内容的沟通,并公示公告具体的执行期间,并保留双方沟通、企业公示公告的凭据:

比如往来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公示公告文档、查阅浏览记录等。如员工坚决要求到公司经营场所上班且员工不属于依法需要隔离的人员时但企业拒绝时,企业存在被认定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风险。员工在家办公期间,建议企业同时还需注意公司内网系统使用的安全与监测问题。

5、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停工停产的,员工薪资支付方面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我们法律规定和人社保近日下发的通知,企业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一个月内,按劳动合同约定薪资支付工资:

例:劳动合同签了1800,然后实际发的工资有岗位津贴,各种补贴,奖金等等,一共5000,那么是发1800还是5000呢?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解释。实际审判中,判1800和5000的都有,看各地法院的裁判倾向和停工的背景,比如上海,法院的裁判倾向是判5000,其他地区的请联系贵司法务经理,为您一一解答。

超过一个月的,就如有些教育企业整个2月份都不能开工,2月之后,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员工提供劳动的多少,要按照双方约定付工资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劳动的,付生活费(各地不一,北京是最低工资的70%,广东是80%)

虽然法律规定是这样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只要企业能和员工做好协商,员工愿意和企业一起度过难关,双方可签订书面协议,另行约定工资标准。

6、企业可否先安排员工休假,以后另外补休,可否用年假来抵扣?

答:各地规定没有明确,只说了企业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的,可以和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轮班、调休、降薪等形式。

上海和无锡明确出台规定,延长休假期间,视为正常上班,正常付工资(等于是不允许补班,也不允许抵扣年假),其他地区虽然没有文件,但结合前述的规定,并根据对于延长假期性质判断,我们认为应该是不可以强制补班或抵扣年假的。(当然,如果企业和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可以这么操作。)

7、员工为配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观察、治疗等原因,被采取了隔离措施,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目前病毒已纳入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防控措施,员工隔离也是防止疫情扩散,所以即使被采取了隔离措施,也应当视为正常工作,正常发工资

 

二、员工返岗问题

8、员工因疫情不能按时返回复工(指政府通知的复工期后),或者用人单位为了安全考虑,拒绝部分员工返岗复工该怎么处理?

答:优先给予安排年休假;处于治疗阶段的,可根据医嘱计病假;无年休假又未处于观察治疗状态的,可引导员工请事假或协商一致按停薪留职处理。

(1)安排员工休年假的,那当然是带薪了。但是注意,要保留员工申请休假或者单位安排休假的证据。比如:年休假申请单、通知等,人到不了公司,可以微信请假,明确请的是年休假。

(2)员工符合病假情形的,用人单位应提示员工按照规定提供休病假的材料,如诊断证明、缴费凭证等。病假期间的待遇,也要先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无特殊约定或规定,如果没有,那就要看劳动履行地当地关于病假待遇的政策。如北京地区,病假期间不得少于最低工资的80%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待遇。

(3)引导员工请事假的,如用人单位无特殊规定或约定,事假期间是无薪的,事假期间社保正常缴纳,用人单位应注意保留员工申请事假的证据,如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

(4)协商一致停薪留职,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停薪留职(实际就是暂时的中止劳动合同但保留了劳动关系),实际上实务中已经大量存在,企业和员工协商一致就可以办理,停薪留职期间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

9、员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能否解约?
答:不能解约。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提供被隔离、交通限制的证明文件。比如,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书面资料,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

此时,员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员工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企业应当及时提醒员工及时请假,同时给予员工申辩和说明的机会,企业可以根据制度给予劳动纪律处分,但不可直接以旷工为由开除。

10、员工要求公司提供口罩、消毒用品,公司买不到口罩,提供不了。员工能否以此为由拒绝返岗?

答:如果不是在疫情重灾区域,提供口罩不能认定为劳动保护的必要条件,个人也有义务购买和佩戴口罩,员工不能以此作为拒绝返岗上班的理由。公司可以多次发函,循循善诱,固定证据按旷工处理,特殊时期,慎重按旷工处理,一定多次,如果其他员工都返岗了,就你不返岗,公司也多次发函通知了,按旷工处理应该没有问题的。

 

三、患病/疑似患病隔离

11、 员工结束隔离措施之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休养期间待遇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答:员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应当按照病假支付待遇;

无病假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加班调休、公司福利假期;

员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任何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请事假。

在这样的特殊背景之下,从员工关系管理的角度,企业亦可给予员工人性化的关怀,给予带薪事假,具体标准企业可以自主确定。

12、隔离期占了试用期大半时间,能不能延长试用期或解除劳动关系?

答:我们认为可在法定的最高限内与劳动者协调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期限以实现试用期考察的目的,但不可以直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属于违法解除。

部分地区认为试用期内劳动者病休的,可按劳动合同中止处理。如江苏省《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且中止期间企业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

13、如果在治疗或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如何处理?

答:应当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建议企业在合同到期之前提前给员工发送《关于顺延劳动合同的通知》,避免出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终止的问题。

14、企业发现员工疑似被感染,应该怎么应对?

答:即刻联络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建议员工就诊。

15、 如果员工拒绝接受检疫,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员工必须要接受检疫,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

《刑法》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如单位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如单位职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16、企业可以拒绝曾经患过传染病的员工返岗工作吗?

答:经确诊无风险的,无权拒绝返回工作岗位,企业可要求返岗员工提供诊断资料进行确认。

 

四、 工伤问题

17、企业组织员工到武汉做志愿者,期间发放工资,期间被感染,是否属于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换言之,员工在提供志愿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18、员工未经企业批准,自行组织或跟随其他民间组织到武汉做志愿者,期间被感染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仍然存在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的风险,建议企业及时统计了解员工的情况及动向,及时提示干预,保障员工自身安全。

 

五、其他问题

19、已向应聘者发了offer,明确了报到时间(如2020年2月1日),现在通知不予录用了,是否有风险?应如何操作?劳动关系自何时开始?

答:不能因为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建议企业可以与应聘者协商变更办理入职登记的日期或有偿取消录用,若协商一致变更入职登记的日期的,注意保留沟通的记录,双方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开始建立。

20、根据政府的安排,企业需要完成生产任务,会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吗?

答:这是企业根据政府要求加班加点赶生产任务的,不会存在超时加班的问题,但考虑到员工的必要休息时间,我们建议合理协调安排工作时间,倒班安排,同时也避免疲劳工作出现的失误或安全事故。

依据: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及《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根据政府要求加班加点赶生产任务的,属于第四十二条的情形。

21、 疫区企业如何合理适用银行业保险业相关金融服务政策恢复生产?

答:根据银保监会的精神,因疫情影响暂时没有收入的个人,可以适当延长房贷、信用卡债务还款等(具体流程请咨询银行,应提交无收入证明);对于以企业名义贷款的,目前无明确说明可以延迟还款,但也要求银行视企业情况执行,不得盲目抽贷、断贷,还是以支持企业发展为主,具体措施企业可以询问贷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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