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途中发生车祸!获车主侵权赔偿后,能再要求工伤赔偿,享“双赔”?

发表于:2019-12-05阅读量:(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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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现行司法解释的态度,似乎可以理解为:

工伤职工,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双赔”。 但是呢,由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双赔”模式在实践中就存在着争议,不同的法院判决也存在差别。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双赔”
即第三人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获得。

第二种观点,主张“单赔”
即二选一,根据民事侵权赔偿的“填平原则”,受伤职工如果获得了第三人民事侵权赔偿,则不得再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反之亦然。 第三种观点,则主张“补差”
即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相结合,受伤职工若选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当第三人侵权赔偿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受伤职工可要求第三人补差额,反之亦然。

01 上班途中发生车祸,能享“双赔”?

会计员小刘,16年5月进入公司,与公司签了一份固定期限3年的劳动合同。 17年9月的某个早晨,小刘照往常一样骑着他的摩托车上班。谁知在路上竟与小余驾驶的普通客车相撞了,导致小刘在这次事故中也受了伤。 后来经过交警大队认定,客车司机小余要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于是,经过双方协商,小余赔付了小刘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15万元。 因为是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所以小刘在养伤期间也向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 10月25日,人社局对小刘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回复,认定小刘因本交通事故所受伤害为工伤。 同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也对小刘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伤害出具了鉴定结论书,评定小刘构成9级伤残。 在收到鉴定结论书后,小刘立即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的申请,但却被公司以“已经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为由,直接拒绝了。 接着,小刘向仲裁委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跟他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仲裁委也在受理后同意了小刘的请求,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向小刘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209464元。 对于这样的结果,公司当然不服气,觉得这已违反了“填平原则”,于是直接起诉到了法院。 可法院却驳回了公司的诉讼申请,维持了仲裁委的裁决结果。

02 为何法院支持劳动者的“双赔”主张?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工伤职工仅能获得一份赔偿,且不禁止工伤职工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公司关于小刘已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就不能获得工伤赔偿、否则构成重复赔偿的主张,并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根据《社会保险法》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基金的法定义务。 所以小刘在获得了第三人侵权赔偿后,也不能免除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这一规定也体现了可获“双赔”原则。 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工伤医疗费不能获得“双赔”。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可见,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职工工伤的,工伤医药费用原则上由第三人承担,在第三人已经支付了工伤医药费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不应再次支付此费用。 特别提醒:

➤ 对于员工来讲,当其因第三人侵权而遭受侵权时,其在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同时,其也可以同时向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当然医疗费除外。

➤ 对于用人单位来讲,用人单位务必要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即使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员工工伤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予以赔偿。
即使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了商业保险,也不能免除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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