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态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新修改!

发表于:2019-06-20阅读量:(1740)

近阶段,由贸易战引发的“华为”、“知识产权”等话题占据各大媒体C位。美国发动贸易战的一个关键借口,就是指控中国窃取知识产权,声称因此每年遭受几千亿美元的损失。对于美国方面关于华为“窃取商业秘密”的指责,一向低调的华为创始人任正非也出来明确地回应,华为绝对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而我们中国政府也出面回应,中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执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如今企业间的竞争异常激烈,知识产权的保护尤为重要。关于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我们往往只是将眼光局限在专利、商标、版权等这些传统的法律概念,却忽视了商业秘密也是在知识产权范畴之内的。

2019年4月23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侵犯商业秘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企业知识产权加大了保护的力度。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一、增加经营者不得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原本《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以下3种: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而在新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了一条这样的内容:(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从上面增加的内容我们可以发现,不仅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增加了,而且对于侵权主体的范围也扩大了。除了原本的经营者,对于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被纳入了侵权主体。

二、加大处罚力度

新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法中,将原来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为: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将最高处罚额度提高至500万元,相信这会对侵权人起到更大的威慑作用。

除此之外,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这将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侵权人的诉讼难度,对于侵权人来说也是一种震慑作用。

如今,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和激烈竞争的情况下,核心人员的流动和关键技术的流失成为企业十分担心的问题。就算不搞技术的企业,也会有商业秘密泄露的潜在风险。企业只有积极建立商业秘密等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维权,才能在没有硝烟的市场竞争中赢得充分的优势,让企业稳健发展!

知识产权  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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