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五大用工误区,你的企业中招了吗?

发表于:2018-12-27阅读量:(3319)

试用期是公司了解员工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同时也是员工了解公司文化,认可公司岗位要求的一段重要时期。但是在日常中,很多公司对试用期存在很多的误区,认为在这段时间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这样做是有风险的。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试用期用工过程中常见的几个误区!

误区一、口头约定试用期

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试用期,只进行口头的约定,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且对方否认的,那么相当于没有约定试用期。

在口头约定试用期的公司,往往还会出现,不按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期限与劳动者进行约定。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上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且按照法律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公司按员工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二倍工资。

误区二、重复约定试用期

有些公司会在合同终止后续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一段时间内又招用该员工的情况下,要求与员工重新约定试用期。原则上,法律不允许这样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公司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劳动者的岗位是否发生变化,公司与劳动者在延续劳动合同、合同终止后续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一段时间内又招用该劳动者时,原则上均不应再另行约定试用期。

误区三、试用期的工资待遇过低或者不支付工资

有些公司认为试用期是一个筛选员工的过程,在无法确定员工是否符合该岗位要求时,对于员工所做的劳动会给过低的工资待遇甚至有公司是不支付工资的。但这种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试用期的工资是不能随意约定的,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

误区四、试用期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

很多公司误认为试用期不用缴纳社会保险。其实法律有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且公司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也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由于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就应当在30日内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理应在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误区五、试用期内发生工伤公司不负责

试用期内劳动者发生了工伤,很多公司都会认为劳动者还处于试用期因此拒绝承担责任。然而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公司依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公司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当试用期内劳动者发生了工伤,公司必须要承担责任。

试用期的用工误区那么多,你的企业中招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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