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保已推行,六种社保操作不可取

发表于:2019-01-02阅读量:(3336)

近期引发大量关注的新社保征缴措施,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业社保支出将由各地方税务部门直接负责征收,除了社保费外,税务部门还负责征收其他各项非税收入,并且明确由税务部门“负责”,而非“代征”。在实践中企业依法足额申报社保费的比例不足约27%,改变为税务征收后将加大企业用工压力,有鉴于此,不少企业还在使用社保费“筹划”的招数,但其中大多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再次梳理 6种常见的社保“筹划”风险,供大家参考:

一、长期按最低基数申报社保

根据社会保障法规定,社保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下限,300%为上线。企业应按职工的实际月平均工资申报缴纳社保费,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下限)计缴社保费,超过最低缴费基数的,按实际工资计缴,超过300%的,按300%计缴。如果企业长期按最低基数申报,税务部门可能会认为企业存在不如实申报情况,在税务系统内部,可以与工资及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征缴强度将大大提升。

二、通过开票方式

有企业认为,既然税务部门会稽核社保支出与工资支出的对应关系,那将工资总额下降就可以了。如果是采用直接或变相降薪的方式,恐怕将提高离职率,因而部分企业考虑采用少报工资方式,比如,员工月工资是10000元,公司在工资给付时支付5000元,另外5000元允许员工找各种发票报销。但这一操作不仅涉及逃避个人所得税、社保费,还将涉及虚开发票的问题,在“金三”系统的强大监控下,该情形严重的可能涉及承担刑事责任的,应慎重对待。

三、通过发放劳务费方式

通过部分发放劳务报酬的形式少交社保,如员工的月工资8000元,公司实发5000元,另外3000元以劳务费的名义发放。这个做法是自作聪明,一方面从劳动用工角度出发,通常用人单位的同一员工是不可以同时存在劳务与劳动合同的,换句话说,公司发放给员工的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另一方面,这样的操作加重了员工劳务报酬的税负,也影响合理用工。

四、通过私下发工资的方式

有些企业认为那么不用公账发放工资,就可以避免多缴社保了,还是举上面的例子,员工的月工资8000元,公司实发5000元,另外3000元通过其他私人账户支付,这一做法十分危险,且不说对于员工数量较多的公司在操作上的难度,只看当前对银行账户“公转私”行为的严令禁止,就可以知道如果频繁发生这样的支付行为被处罚的风险较大,同时还可能涉嫌财产混同被要求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

五、通过一人多卡的方式

部分企业则认为,可以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的方式,把本来发放给一个员工的工资拆分成多个不同的对象来予以给付,如一个员工月工资8000元,与其订立劳动关系给付工资5000元,另外由该员工的近亲属作为主体订立劳务关系从而发放剩余的3000元。这样的操作看似没有问题,能减少税负,也能变相减少社保支出。但风险极大,一方面是与虚假的劳务关系主体之间没有实际用工记录,可能带来用工纠纷;另一方面,存在虚假用工的情形,税务部门也将进行查处,这也是我们常说的“僵尸”员工的处理方式。

六、通过不签订劳动合同方式少缴社保

有企业认为,那么就直接不签订劳动合同,予以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发放劳务报酬,这样就可以避免缴纳社保的问题。但是这一操作方式,不仅将可能因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而带来巨大的劳动用工风险,届时仍需要补缴社保;并且将因为转变为劳务报酬而加重了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负,而招致员工不满。

综上所述,在新社保征缴政策下,社保缴纳的要求将更加严格,用人单位应当注意遵守法律规定,依法进行缴纳。可以通过合理人员配置,优化岗位设置结构,引入智能配置,充分发挥员工效益的方式来达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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