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福记”与“徐福记”相似?是偶然还是蹭名牌?

发表于:2018-10-15阅读量:(2800)

  提起“徐福记”这个名字,想必大家很熟悉,这是一个从广东起家的全国知名品牌,始创于上世纪70年代,主要生产经营糖果、糕点及果冻、布丁等休闲食品。

2008年7月,徐福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

  “黄福记”则为1992年9月成立的广东省揭阳市荣丰食品有限公司的本地品牌,经营范围包括饼干、糖果制品(糖果)、果冻生产销售等。

作为普通消费者,看到两者的名称,很容易联想到两者出售的就是同类产品,事实也确实如此。因此,双方围绕商标是否存在侵权的问题,也折腾了三年。

  据悉,徐福记公司注册有第1247144号与第3287032号“徐福记”商标及第717184号、第886954号、第7316224号、第7346784号、第7380876号“徐福记及图”商标(下统称引证商标),上述商标于1993年至2009年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糖果、糕点、果冻、饼干等第29类与第30类商品上。

  2010年3月,荣丰公司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12年5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饼干、蛋糕、糖果、果冻(糖果)、茶等第30类商品上。荣丰公司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当天还在茶、调味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8138765号“黄福记及图”商标。

  2015年7月,徐福记公司向商评委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徐福记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及驰名商标权益。

  2016年5月,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均含有“福记”二字,但是首字不同,在字形、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即使徐福记公司的“徐福记”与“徐福记及图”商标在糖果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也不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诉争商标与徐福记公司的商号“徐福记”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近似程度,尚不能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损害徐福记公司的在先商号权。

  徐福记公司不服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10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一般要从商标的音、形、义三个方面综合考虑,在考虑音、形、义的时候也会结合商标是既有词汇还是臆造词来斟酌商标的显著性以及这种显著性的强度对消费者的混淆的影响。判断商标是否近似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因此,建议还是交给专业的人士来筛选判断,避免被驳回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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