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与黄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9-06阅读量:(1533)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581民初3324号

原告:蒋某某,女,1956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心刚,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双巧,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1965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运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495238。

负责人: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婷,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2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双巧,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113149.73元(医疗费27372.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803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10800元、交通费1000元、车损900元、鉴定费252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被告黄某某按60%承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日10时40分许,被告黄某某驾驶苏E×××××小型面包车在常熟市丁坝新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丁坝新村五号路口直行通过时,与在丁坝新村道路由北向南直行通过路口的原告驾驶的常熟×××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与被告黄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苏E×××××小型面包车在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后被告黄某某已经给付了1万元。

被告黄某某未作答辩。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诉请过高,医疗费应扣除10%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黄某某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告的工商信息复印件;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交强险保单复印件;3、门诊病历原件三份、出院记录原件二份、医疗费发票原件十三份、急救费收据原件一份、住院费用清单原件二份;4、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一份及鉴定费票据原件一份。

被告黄某某及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未向本庭提供任何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3日10时40分许,黄某某驾驶苏E×××××小型面包车在常熟市丁坝新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丁坝新村五号路口直行通过时,与在丁坝新村道路由北往南直行通过路口的蒋某某驾驶的常备×××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2016年5月25日,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某与黄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蒋某某随即入院治疗,诊断为1、右锁骨远端骨折;2、头部外伤;3、头皮下血肿;4、脊柱结核术后。2016年5月6日行右锁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6年5月13日出院,出院后蒋某某多次到医院复诊,蒋某某于2017年2月6日至2017年2月13日再次入院治疗,住院期间行右锁骨远端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为此蒋某某合计用去医疗费27372.88元。

另查明:苏E×××××小型面包车行驶证载明所有人为黄某某,该车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15年5月4日15时至2016年5月4日15时。

再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黄某某已给付原告1万元。

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3月14日出具了苏同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667号鉴定意见书,意见为:1.被鉴定人蒋某某因车祸致右锁骨远端骨折遗留右肩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2.建议误工时限为八个月;护理期限为一人护理三个月;营养期限为三个月,为此,蒋某某合计用去鉴定费252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当赔偿。按照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起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的蒋某某与黄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黄某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黄某某按照6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至于原告所主张的赔偿费用,应按照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进行计算。

关于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等相关证据确定。现原告主张医疗费27372.88元,本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要求核减非医保用药,由于保险公司未能提交核减依据,亦未能说明医保范围内有何同种类或同功能药品,予以核减的条件尚不具备,本院碍难支持。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按住院17天计算本院予以准许,标准按每天50元计算,故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50元。

关于营养费,鉴定意见仅明确原告营养期限为三个月,而原告伤后住院18天,住院期间考虑伙食补助,出院后考虑营养补助,住院伙食补助费与营养费两者在性质上有相同之处,都是对受害人身体机能恢复的需要,故原告的营养期结合鉴定意见扣减住院天数后为72日,营养费标准按每天50元计算,故营养费为3600元。

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80304元,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原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护理费,结合鉴定意见,原告护理期限为一人护理三个月,原告未对护理费标准进行举证,本院酌定护理费按每天每人100元计算,故护理费为9000元。

关于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住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认定200元。

关于鉴定费,该费用系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合理损失,应列入本案赔偿范围,故原告主张鉴定费2520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车损,原告主张900元,原告未能提供定损单及修理费票据,且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碍难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蒋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27372.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营养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803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2520元,合计128846.88元,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有医疗费27372.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营养费3600元,合计31822.88元,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万元,超过限额21822.88元;属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有残疾赔偿金803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94504元,在交强险赔偿限额11万元范围内。故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蒋某某损失104504元。超过交强险部分21822.88元及鉴定费2520元,合计24342.88元,由被告黄某某按照6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为14605.73元。被告黄某某已给付原告的1万元,作为赔偿款可予以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蒋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045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后转交,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帐号:62×××69)。

二、被告黄某某赔偿原告蒋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4605.73元,扣除被告黄某某已给付原告的1万元后尚应给付4605.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后转交,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帐号:62×××6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10元,被告黄某某负担473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473元由被告黄某某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黄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朱益虎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俞 瑶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