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与方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5-25阅读量:(1330)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狮民二初字第00378号

原告:汪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委托代理人:高成军,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被告:陈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原告汪某诉被告方某、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11月14日至2014年1月13日为公告期间,不计入审限。原告汪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成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被告陈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汪某诉称:汪某与方某、陈某系朋友关系。2011年10月22日,方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汪某借款3万元。当日,汪某将借款3万元交付给了方某,方某向汪某出具借条一份,并由陈某提供担保。借款后,经汪某多次催讨,方某与陈某均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请求判令方某与陈某连带返还借款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方某、陈某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某:汪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经陈某介绍,汪某认识了方某。2011年10月22日,方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汪某借款3万元。当日,方某就上述借款,向汪某出具借条一份,陈某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中签了字。该借条未某确写某还款期限以及担保方式。借款后,方某未能依约返还借款,至今尚欠汪某借款3万元。

上述事实,有汪某提供的借条证某,经庭审举证、认证,并结合当事人陈述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方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汪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相应金额的借条,与汪某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汪某与方某对还款期限未作某确约定,汪某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其要求方某返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汪某与陈某对担保方式未作某确约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某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汪某要求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某返还原告汪某借款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陈某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方某、被告陈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国兵

代理审判员  丁爱平

人民陪审员  董云兰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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