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5-20阅读量:(1704)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湖浔刑初字第536号

公诉机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忠明,浙江水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15)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澄、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吴忠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1月14日8时28分,被告人陆某驾驶浙F×××××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南浔区练市镇中心北路与振兴路叉口南侧路段时,因开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而与由北往南行驶至该路段的悬挂车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驾驶该摩托车的被害人俞某(殁年59岁)倒地后,被对向行驶至该路段的邱某驾驶的浙E×××××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碾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陆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邱某及被害人俞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俞某符合在交通事故中因头部受到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陆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向出警的公安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78570.8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邱某的证言,户籍证明,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法医学文证审查分析意见书,民事判决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交通事故备用金付款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陆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陆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薛苏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国平

交通肇事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