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与章某、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5-20阅读量:(129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湖安商初字第1547号

原告:罗某。

委托代理人:陈石,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仲烨,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某。

被告:王某。

被告:章立早。

原告罗某为与被告章某、王某、章立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章某、王某偿还借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章立早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的委托代理人朱仲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某、王某、章立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章某和被告王某于2014年9月16日登记结婚。2015年7月18日,被告章某、王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按月息3%计付利息,借款期限为三个月,2015年10月18日到期。2015年7月19日,被告章立早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并承诺为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章某、王某未归还借款,被告章立早也未履行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章某、王某、章立早与原告的借贷及担保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为凭,三被告拒不到庭视为自行放弃抗辩,本院确认双方的借贷及担保关系成立,该借贷内容除对利率的约定违反国家限制性规定之外,其他内容合法有效。被告章某、王某未予归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还款并支付利息义务。被告章立早作为担保人在保证期间内对被告章某、王某上述债务也未履行保证义务,也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被告章某、王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理部分,同时要求被告章立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章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罗某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章立早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章某、王某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被告章某、王某、章立早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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