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与安徽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4-07阅读量:(1714)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旌民二初字第00100号

原告: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纪小彦,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斯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安徽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施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在公告期内被告应诉,2014年12月18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纪小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某某诉称:2012年11月6日原、被告就被告在旌德县经济开发区某某桥工业园区厂区的挡土墙、围墙建设签订工程承包协议1份。原告于2012年11月中旬开始施工,施工中所有原材料、施工设备、工资均由原告垫付,2014年2月底该工程完工。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对工程项目、施工总量、现场签证情况,原告于2014年3月编制了工程决算表,核算总工程款为1114742.76元,经被告核定为1051416.97元。工程决算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三次支付原告工程环45万,并承诺余款60万元于2014年6月25日前付清。该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其共承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原告有权享受”优先受偿权”。现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60万元整;在被告债务清偿中原告享受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安徽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及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2012年11月6日《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各1份,证明原告为被告建设挡土墙、围墙及挖土方、回填的事实,双方经协议约定了承包方式及工程价款计算方式等。

3、工程决算书1份,证明原告所承建工程核算为1114742.76元,经被告核定为1051416.97元的事实。

4、被告法定代表人斯某某承诺函1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00000元及其承诺于2014年6月25日前付清的事实。

上证据经本院审查,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

被告安徽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依法对被告法定代表人斯某某所作的谈话笔录,其对所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及数额予以确认,但表示目前公司无力支付。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并结合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约定,本院对本案的法律事实认定如下:

2012年11月16日,原、被告就被告在安徽省旌德县某某桥工业园区厂区的挡土墙、围墙建设签订《协议书》1份,约定由原告承建该厂区内的挡土墙、围墙,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以实际工程量计算,普通PVC型材村围墙427.76元/米;毛石挡土墙271.39元/米;付款方式为,原告完成本次承包工程量,被告一个星期内支付工程造价总额的95%作为进度款;原告未完成本次承包工程量,需跨农历春节时,被告在农历春节前一个星期依据原告完成工程,给付完成工程量造价总额90%作为进度款;工程现场竣工验收通过后,被告在收到原告决算书一个月内组织有关人员与原告进行决算核对,二个月朋内双方确认价款,除留50%作为保证金外,付清工程款。工程质量保修金1年内返还。被告在收到原告决算书二个月内未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决算核对,视为同意被告决算报价。同日双方又因建设挡土墙、围墙就土方开挖及回填事宜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在旌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园区厂区内的挡土墙,围墙,并由原告承包厂区内土方开挖及回填,承包方式为采用固定价格、按实际方量计算,考虑实际施工与采用安徽2000土建定额预算内容有差别,协商价机械挖土方(含人工配合休整)5.8元/立方米;机械回填(含人工配合、夯实)16元/立方米等。协议签订后,原告依协议约定进行土方开挖和回填,并建设了挡土墙、围墙。施工期间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35万元,2014年2月底该工程竣工,3月11日原告向出具工程决算书,工程总造价1114742.76元,经被告核定总工程款1051416.97元。同年6月4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向原告承诺尾欠原告工程款700000元,6月4日归还100000元,余款600000元于6月25日前付清。嗣后被告未如约支付拖欠工程款。2014年7月31日原告具状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被告法定代表人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提出目前无力支付该款。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就建设挡土墙、围墙建设签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依约为被告建设挡土墙及围墙,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及承诺按期支付工程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拖欠的工程款原告享有优先受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原告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故对原告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一百零七条、第二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潘某某工程款600000元;

二、原告潘某某享有对原告安徽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厂区内挡土墙、围墙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100元,由被告安徽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 艳

代理审判员  姚小玉

人民陪审员  张迪泓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慰慈

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