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某某与管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4-01阅读量:(1571)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1002民初5128号

原告:管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统,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某军。

原告管某某与被告管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管某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7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借款后,被告支付利息至起诉前,剩余借款本息至今未付,致本案纠纷产生。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管某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管某某借款30000元,该款利息自2016年6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一并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被告管某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XXXX,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员  金翔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晓

借贷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