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诉董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3-24阅读量:(1276)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新民初字第2144号

原告:杨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明侠,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治安,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某,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韩明侠,被告董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治安、梁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199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相互来往中定下终身,1994年12月22日在新安县南李村镇民政所登记结婚。19XX年农历XX月XX日生长子董某甲,19XX年农历XX月XX日生次子董某乙。我和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且被告性情暴躁,常因小事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多次打的我浑身是伤,死去活来。我终日生活在极大的精神痛苦之中,生不如死。为了供养孩子上学,2011年3月至今我被迫外出打工,在这期间与被告没有往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次子由被告抚养,我享有探望权。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生活中小打小闹存在,但我并没有打的原告遍体鳞伤。2011年3月原告外出打工,我们经常电话联系,2014年5月前原告还不断往家寄钱。原告外出打工前我俩关系很好,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12月22日在新安县南李村镇民政所登记结婚。19XX年农历XX月XX日生长子取名董某甲,19XX年农历XX月XX日生次子取名董某乙。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11年3月原告外出打工,2014年11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20余年,婚后生育二个儿子,虽然在共同生活中存在矛盾,但原告提起离婚,并没有提供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从庭审调查中看出,原、被告还有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玲玲

人民陪审员  郭 涵

人民陪审员  闫金金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闫利萍

离婚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