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丁A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3-16阅读量:(1208)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793号

原告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代理人尹维耀,上海阳光众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A,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代理人赵会丽,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华,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诉被告丁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许艳婷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维耀、被告丁A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会丽、崔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经交友会相识恋爱,2012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20**年*月*日生育一子丁B。因原、被告婚姻基础薄弱,自儿子出生后,双方感情更趋冷淡,被告甚至在原告做月子期间提出离婚要求。2015年元旦,因抚养孩子再次产生纠纷后,被告母亲将原告赶出家门,原告遂带孩子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丁B跟随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200元;3、由被告依法返还属于原告的婚前财产。

被告丁A辩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不存在感情基础薄弱和感情淡漠的情况。因原告及其家人在儿子出生后口头表示不应该嫁给被告,被告才会在原告做月子期间一气之下提出离婚。2015年元旦,原告自行带着儿子外出居住至今。被告认为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也为了幼小的儿子,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经交友会相识恋爱,2012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20**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丁B。原、被告恋爱期间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自儿子出生后,双方因孩子抚育等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1月,原告携儿子外出居住,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由于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因孩子抚育等生活琐事产生一定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考虑到双方之子出生不久,年纪尚幼,需要父母亲双方共同的关心和爱护,原、被告应切实承担起家庭责任,加强沟通,夫妻关系可得以改善,原告现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要求与被告丁A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艳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立

离婚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