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某某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3-09阅读量:(1486)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4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某某段XX号某某村。

法定代理人肖某。

委托代理人左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某某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某某北路XX号XX幢XX室。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西龙,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斌,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某某东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审被告王某某。

上诉人西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某某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原审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原审被告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2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王某某签订《工程分包协议书》,分包某某公司石材城5号楼屋面等工程。其依约施工,工程完工后,经王某某验收并对工程进行了核算,工程造价242234元,经多次索要,被告分文未付。诉请:三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242234元;支付欠款利息1332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5日,某某公司与王某某签订《分包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为草滩八路石材城碳纤维加固;工程价款252元/㎡,某某公司进场付30%材料费、生活费,工程款在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质保期一年,预留2%的工程款,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某某公司盖章,王某某与其工长李某某签名,并署名“陕西某某建设某某工地”,但未加盖某某公司印章。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依约施工,工程完工,与王某某的工长李某某结算,确认完成工程造价242863.6元(主张242234元),其中按98%计算为23.8万元,余2%质保金力4863.6元,形成了2013年5月8日的“某某工地班组工程结算单”,王某某于6月8日签字确认。另查明,王某某以某某公司的名义承建某某公司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草滩八路的某某物流石材交易基地办公楼工程,并在施工现场以“某某建设公司某某物流项目部”名义发布通知等信息,但未以某某公司的名义与某某公司签订合同,而是以华远公司的名义与某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华远公司承建某某公司位于西安市草滩八路“西安某某物流石材交易基地办公楼工程”。该合同仅有两个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无履行期限、签订时间、签订地点,亦未按合同约定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再查明,王某某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其承建某某公司的工程尚未完工,与某某公司未决算。某某公司已以现金支付方式支付王某某工程款1000余万元。庭审中,某某公司坚持工程与某某公司无关,承包人为华远公司,王某某系华远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且其公司仅与王某某联系,与某某公司无法律关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某与华远公司的关系。王某某称,施工前拟以某某公司名义承包某某公司工程,但与某某公司协商未果,施工后期,与华远公司达成协议,以华远公司名义与某某公司签订了不完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华远公司的关系。对其与某某公司的分包关系无异议,同意收取工程款后立即向某某公司支付。经法院释明,某某公司不同意撤销对某某公司的起诉,亦不同意追加华远公司,由华远公司承担责任,坚持三被告连带承担付款义务,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5.5%计算,承担一年的欠款利息13323元。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系某某公司与华远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承包人,其个人并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将承包的工程一部分分包给某某公司,并与某某公司签订《分包协议》,无某某公司或华远公司盖章确认,协议无效。某某公司已完成施工,王某某与某某公司对工程质量未提出异议。王某某确认某某公司完成工程造242863.6元,其于2013年6月8日在结算单签字确认之日应为工程交付之日,亦为应付款之日,至今已逾一年,却分文未付。现某某公司要求王某某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242234元,并承担一年的欠款利息13323元,依法应予支持。某某公司关于王某某系华远公司项目负责人的辩称,未举证证明,但不否认仅与王某某联系工程事宜,向王某某支付工程款的事实。因其与王某某未结算,应在欠付王某某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某某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某某公司为实际承包人,要求某某公司承担责任,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王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西安某某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2234元,承担利息13323元。二、西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在欠付王某某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三、驳回西安某某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67元(某某公司已预交),由王某某负担,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向某某公司支付。

原审判决送达后,某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涉案工程系某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华远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王某某仅是华远公司项目负责人而非承包人。王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分包协议,是其代表华远公司签订,原审某某公司提交了与华远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王某某的代理人也认可该工程是华远公司承包,原审判决认定王某某与某某公司之间存在承包关系属事实认定错误;2、某某公司与华远公司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与某某公司之间并无合同法律关系,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某某公司不应替王某某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应在欠付王某某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3、原审法院将王某某及某某公司列为本案被告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2、驳回某某公司起诉。

针对某某公司的上诉,某某公司答辩称:1、王某某是某某石材城工程的承包人,并非华远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未代表华远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某某公司以其与某某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为由,认为其不应该承担欠付王某某工程款范围内的责任,说法不能成立;3、某某公司及王某某是本案适格被告,王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了《工程分包协议书》,某某公司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某某公司作为某某石材城的发包方,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王某某、某某公司作为被告主体适格。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某某公司原审提交的其与华远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仅加盖了两公司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王某某、某某公司是否本案适格被告;2、原审判令某某公司在欠付王某某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是否有误。

本院认为:关于王某某、某某公司是否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涉案《分包协议》载明的合同主体是某某公司与“陕西某某建设某某工地”,但协议落款处并无某某公司印章,仅有王某某及其工长李某某的签字,某某公司一审亦明确表示涉案工程与其无关,某某公司将王某某列为本案被告并无不妥,且王某某对其被告身份并未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通常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某某公司在起诉时,将涉案工程的发包人某某公司作为被告,符合上述规定。故对某某公司上诉认为王某某、某某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审判令某某公司在欠付王某某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是否有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依据此规定,发包人承担责任,不以其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本案中,某某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其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原审法院判令某某公司在欠付王某某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内容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67元(某某公司已预交),由某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熠

审 判 员 史 琦

代理审判员 陈 晶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XXX

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