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2-22阅读量:(1624)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倴民初字第526号

原告:刘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葛怀灵,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某琴,农民。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秉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葛怀灵与被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徐某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年*月*日经媒人郭某贵介绍认识,确认恋爱关系。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通过媒人给付被告彩礼51000元。后来在相处中,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好,遂终止往来,解除了恋爱关系。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51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辩称:2014年8月17日,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原告后,一直在原告经营的**饭店义务帮忙;通过媒人郭某贵原告于2014年8月17日给了踢门槛的看钱1000元,于2014年10月29日给了50000元;然后定于2014年11月29日(旧历十月初八)举行婚礼,之后原告母亲住院,一直由被告服侍,2014年11月28日,媒人郭某贵通知被告分手,我们做了很多婚礼准备,基本都损失了。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7日,原、被告经媒人郭某贵介绍认识,确认恋爱关系。2014年8月17日与2014年10月29日,原告通过媒人郭某贵给了被告踢门槛的看钱1000元与彩礼50000元。2014年11月28日,媒人郭某贵通知被告双方终止往来,解除恋爱关系。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当庭陈述及郭某贵出具的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按习俗给付的彩礼属于附缔结婚姻条件的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由于原、被告属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彩礼人民币51000元。但根据本案中原、被告确定恋爱关系后,被告时常在原告处帮忙及由于原告通知分手的时间与双方约定举行婚礼的时间较近,被告按照习俗为举行婚礼产生的花费等事实客观存在等情形,以被告返还原告彩礼人民币40000元为宜。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刘某彩礼款40000元。判决生效即履行。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115元,被告王某负担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秉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贾赛洁

婚约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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