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2-22阅读量:(1240)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3079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充县人,初中文化。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6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敏,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蔡妙纯,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O13)28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依法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B×××××的小轿车,当行至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新沙路段时,被深圳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0mg/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4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 海 涛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剑敏(兼)

书记员 詹   舒

危险驾驶罪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