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某与深圳市某某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聂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2-22阅读量:(1337)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447号

原告戴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文兵,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

被告聂某某。

被告陈某妹。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深圳市某某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通公司)、聂某某、陈某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文兵到庭参见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见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某某诉称,2012年3月份、4月份及5月份,原告先后向被告供应货物数批,截止2012年8月14日,被告拖欠原告2012年3月至2012年5月份的货款共计87631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2012年10月17日,被告陈某妹通过个人账号向原告转账支付货款5000元,余款82631元三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认为:原告向被告某某通公司供货、被告某某通公司支付货款是法定义务。原告方在对供货数量价款均无异议的情形下,被告某某通公司拒不遵守当时《生产订单》的书面约定和口头协议,拒不全面、诚信履行付款义务,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此外,在原告多次催款的过程中,被告某某通公司早已停止运营和生产,而作为股东的被告聂某某、陈某妹均以被告某某通公司无力承担为由拒绝偿还货款,却不履行作为公司股东对被告某某通公司的解散或清算义务,被告聂某某、被告陈某妹的行为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致使原告债权得不到清偿。同时,被告聂某某、陈某妹混淆企业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私自处分被告某某通公司的财产。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聂某某和被告陈某妹应对被告某某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某某通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2年3月份货款人民币27556元及利息975.44元(暂从2012年4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至,计为975.44元;起诉之日以后的利息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日至)。2、被告某某通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2年4月份货款人民币12840元及其利息921.27元(暂从2012年5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至,计为921.27元:起诉之日以后的利息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日至)。3、被告某某通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2年5月份货款人民币42235元及其利息3030.36元(暂从2012年6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至,计为3030.36元;起诉之日以后的利息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日至)。4、被告聂某某、陈某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三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戴某某与被告某某通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3、4、5月份分别向被告某某通公司供应货物数批,其中,3月份货款32556元,4月份货款12840元,5月份货款42235元,被告于2012年10月17日给付原告货款5000元,其余货款未付。

以上事实,有送货单、结算单、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某某通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双方均应依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履行了给付货物的义务,但被告某某通公司未全部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构成给付迟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某某通公司应当给付原告货款82631元(32556元+12840元+42235元-5000元)并应承担因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对于逾期付款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为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但因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比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低,应尊重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于该利息的起算点,应当从被告违约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被告给付货款的时间,本院认为应当从原告履行给付货物的下月起算,即3月份货款的利息从4月1日起算,4月份货款的利息从5月1日起算,5月份货款的利息从6月1日起算,分别计算至本法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另原告诉讼请求中主张3月份货款为27556元,故本月逾期利息以此为基数计算。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聂某某、陈某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某某通公司系独立的法人,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聂某某、陈某妹作为被告股东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被告聂某某、陈某妹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原告部分诉讼理由成立,本院对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某某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戴某某8263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其中,3月份货款27556元,以27556元为基数,利息从2012年4月1日起计算,4月份货款12840元,以12840元为基数,利息从2012年5月1日起计算,5月份货款42235元,以42235元为基数,利息从2012年6月1日起计算,以上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8元,公告费39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 常 春

人民陪审员 梁 银 吐

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昭 贤

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