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某鼎皮草有限公司与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2-22阅读量:(1421)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拱民初字第1663号

原告上海某某鼎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某某路398弄77号。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永然、闵慧文,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某某路28号12幢505室。

法定代表人谢某。

委托代理人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上海某某鼎皮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鼎公司)为与被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周建利独任审理,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某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永然、闵慧文、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某某、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8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电子商务托管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店铺名为天猫all***ng旗舰店,一淘all***ng旗舰店交给被告托管,被告为原告提供互联网上电子商务活动的全面管理服务。托管期间自2013年8月29日至2014年8月31日止。合同第八条约定“乙方预估甲方店铺销售额全年为300万,甲方首次支付乙方半年基础服务费8万元,乙方运营甲方店铺半年销售额达150万元,甲方支付剩余的半年基础服务费8万元。乙方如半年未完成店铺考核150万元甲方有权终止合作,乙方运营甲方店铺半年销售额比例未完成双方约定考核的80%乙方按照服务费的10%退还甲方,未达到70%退还服务费的20%,未达到60%的退还35%,未达到50%退还服务费的50%,退还50%。”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半年服务费8万元,但被告几乎没有提供书面服务,致使原告委托被告托管的旗舰店店铺销售额大幅度下跌,半年销售额才24万元。不足上年度同期销售额的三分之一,远远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半年考核定额150万元的50%,按照合同约定原告通知被告终止托管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50%服务费即4万元整,被告表示会核实后按照合同履行,但此后被告未按期退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服务费4万元并支付利息933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6%子2014年3月16日咱计算至8月14日,)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电子商务托管服务合同》,证明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合同期限以及未完成考核终止合同退还服务费的约定;

2、旗舰店成交金额表及光盘,证明被告托管营运期间销售额远远未达到半年考核150万元的50%,被告应该按约退款4万元;

3、承诺书,证明原告向被告主张过权利,被告承诺退款但是一直没有退款因此应支付利息;

4、收款收据和汇款凭证,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8万元。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营业额没有达到50%是事实,但是销售额没有达到合同预期不是被告单方面原因。双方都是有责任的,双方在配合上不是很完善,因此没有达到销售指标。原告要求退款不合理,目前不同意解除合同。

被告提交的证据有qq聊天记录二份,证明原告有辱骂被告的行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可以不退款。证明按照合同约定对账时间和收益分配而原告没有按时支付提成款。

经审查,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3年8月29日,原、被告签订《电子商务托管服务合同》,约定由乙方(某某公司)为甲方(某某鼎公司)提供天猫all***ng旗舰店、一淘all***ng旗舰店互联网网络管理托管服务,基础服务费用为16万元,服务期限为2013年8月29日至2014年8月31日。合同“其他备注信息”条款中约定:乙方预估甲方店铺销售额全年为300万,甲方首次支付乙方半年基础服务费8万元,乙方运营甲方店铺半年销售额达150万,甲方支付剩余的半年基础服务费8万元。乙方如半年未完成店铺考核150万甲方有权终止合作,乙方运营甲方店铺半年销售额比例未完成双方约定考核的80%,乙方按服务费的10%退还于甲方;未达70%退还服务费的20%:未达60%退还服务费的35%;未达50%退还服务费的50%。经查,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累计销售额为245427元。2014年3月10,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承诺于2天内了解运营情况并按合同履行,但此后双方未就纠纷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基础服务费4万元整,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933元,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电子商务托管服务合同》。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电子商务托管服务合同》依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原、被告在合同中对服务费的支付方式以及退款方式都做了明确约定,被告托管的原告店铺在合同期限内未能达到预期销售额的50%,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返还服务费50%,即4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对此主张予以支持。双方未就退还时间进行约定,故原告主张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签订的《电子商务托管服务合同》,已于2014年8月31日届满,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本院不再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某某鼎皮草有限公司服务费4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上海某某鼎皮草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2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建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陈 林

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