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与李一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2-17阅读量:(1517)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丽民初字第4380号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边维娟,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一X。

原告张XX与被告李一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兴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31日、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李二X,现年26周岁。后因家庭矛盾夫妻经常争吵,被告甚至动手殴打原告。2012年12月,双方再次争吵,原告离家,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分别于2013年年初、2013年11月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如下:

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3)丽民初字第6229号民事判决书1份,拟证明原告曾向人民法院两次起诉离婚,均判决不准离婚;

二、房屋租赁合同2份,拟证明原告从2012年12月份开始分居至今;

三、房屋所有权证1份,拟证明婚后双方购买了天津市东丽区詹滨西里***号房屋;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表1份、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表1份,拟证明截止2014年6月,被告住房公积金余额为41万多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份、民和巷回迁房屋购买资格证1份,拟证明原告分得的公产房屋已经过户到女儿李二X名下。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亦同意分割住房公积金,但无钱无法给付原告住房公积金折款。

被告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19**年*月*日登记结婚,1986年1月8日生育一女李二X。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较好。自生育子女后,双方开始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后又因被告与单位人员外出开会、旅游期间,被告与女同事拍合影之事,引起原告猜疑,致使夫妻感情不睦,产生矛盾。

2012年12月,双方分居生活。

2013年1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丽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

2013年11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3年12月14日作出(2013)丽民初字第6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

另查,婚后,原告承租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康平巷*排*号房屋。目前,该房屋已经拆除,且由双方婚生女李二X与天津市东丽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庭审中,双方均不要求分割该房屋。

婚后,双方购置了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詹滨西里***号房屋,建筑面积85.91平方米。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房屋按市值98万元分割,该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49万元。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婚后购置了电冰箱一台、空调二台、洗衣机一台、海尔电视一台,以及家具、床铺等,上述物品均在天津市东丽区詹滨西里***号房屋内。原告明确表示上述物品归被告所有。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截止2014年6月份,被告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为336101.41元、补充住房公积金余额为79100.30元。双方均同意平均分割。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和好,应当准许离婚。庭审中,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只因被告无钱不能直接将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一半给付原告,双方未能调解结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以及补充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415201.71元属于共同财产,双方各分得50%,即原告分得207600.86元。

庭审中,被告陈述在原告处有共同存款80万元,因被告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存款不予认定,亦无法分割。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XX与被告李一X离婚。

二、电冰箱一台、空调二台、洗衣机一台、海尔电视一台,以及家具、床铺等,归被告李一X所有。

三、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詹滨西里***号房屋归被告李一X所有,被告李一X给付原告张XX房屋折价款49万元。

四、被告李一X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账号20501000***,个人账号0026****)余额336101.41元、补充住房公积金(单位账号2050200*****,个人账号0026****)余额79100.30元,合计415201.71元;原告张XX分得207600.86元。

五、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金兴宝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彦鹏

离婚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