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2-14阅读量:(1303)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黔义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甲,男,19**年**月**日生于云南省某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某某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19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云齐,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胡云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驾驶云D6XXX4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兴义往威舍方向行驶。19时40分,行驶至212省道45KM+986M(小地名:某某桥)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打滑,与对向由被害人王某驾驶载被害人岳某某、王某某的云DX1XX7号微型轿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岳某某、王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损伤头面部,胸腹部及四肢,因颅骨骨折、腹部脏器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王某某骨盆骨折碎骨取出术后,伤情属重伤二级。岳某某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伤情属重伤二级。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为王某某、岳某某、王某预交了10000元医疗费,并支付了30000元事故赔偿款给王某的妻子梅某某。被害人王某的父亲王某甲、妹妹王某乙对徐某某的交通肇事侵权行为表示谅解。

对起诉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没有提出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但本案交通事故系由多种偶然性因素集合所致,被告人徐某某在本案中仅有轻微过失,主观罪过不大。2、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3、被告人徐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已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应予从宽处理。4、被告人徐某某系初犯、偶犯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徐某某和被害人岳某某、王某某、王某的户籍证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被告人徐某某、被害人王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兴义市人民医院住院预交金收据,梅瑞芳出具的收条,兴义市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王某甲、王某乙出具的刑事谅解书;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岳某某、王某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尸检照片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某的主观罪过不大;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已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应予从宽处理;系初犯、偶犯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杰

代理审判员  彭显媛

人民陪审员  李显书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侣

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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