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诉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1-17阅读量:(920)

西藏自治区扎囊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藏2222民初5号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诉讼代理人贾永红,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地址: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中国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地址: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商丘某乙货运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中国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商丘某乙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贾永红,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商丘某乙货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2015年7月18日,被告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N19***号重型普通货车由山南泽当向拉萨方向行驶,行驶至省道101线132KM+300M处弯道时,由于疲劳驾驶该车驶入相向车道,与相向行驶的藏A00***轻型普通货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原告朱某某受伤,同时造成原告车辆、原告车辆上的货物受到损失。扎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扎公交认字【2015】第0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挂靠在商丘某乙货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N19***号重型普通货车在中国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确认各项损失如下:误工费9997元、交通费1970元、医疗费3260.9元、营养费1000元、车辆维修费30000元、物品损失47564元、停运损失费29992元、运费损失1200元、其他损失2000元,以上费用共计126983.9元。原告请求判决:中国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某、商丘某乙货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和受到的损失的事实。

2.医疗费票据,拟证明此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3260.9元的事实。

3.交通费票据,拟证明此次事故产生的交通费1970元的事实。

4.车辆修理费发票以及修理清单,拟证明此次事故产生的车辆修理费30000元的事实。

5.《运输合同》,拟证明此次事故产生的运费损失1200元的事实。

6.《车辆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拟证明车辆所有权以及从事运输行业,在停运期间造成营运损失29992元的事实。

7.交警队调取的当事人陈述和现场照片,拟证明原告承运货物从拉萨运往山南以及造成货物损失的事实。

8.《赔偿协议》、《货物损失明细》、《机动车保险财产损失确认单》,拟证明原告在此次事故中货物损失47564元的事实。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陈述的情况属实,对此次事故同意承担责任。被告李某某与被告商丘某乙货运有限公司是挂靠关系。同时该车在中国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李某某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

被告李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15年7月21日收据一份,拟证明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事实。

2.2015年8月3日借条一份,拟证明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事实。

被告中国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无答辩意见。

被告商丘某乙货运有限公司无答辩意见。

经本院审理查明,1.2015年7月18日,被告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N19***号重型普通货车由山南泽当向拉萨方向行驶,行驶至省道101线132KM+300M处弯道时,由于疲劳驾驶,该车驶入相向车道,与相向行驶的藏A00***轻型普通货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原告朱某某受伤以及原告车辆、原告车辆上的货物受损。2.扎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扎公交认字【2015】第0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3.肇事车豫N19***号车主信息显示为商丘某乙货运有限公司。4.肇事车豫N19***号重型普通货车在中国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122000元和第三者责任险200000元,起保时间为2014年7月29日,终保时间为2015年7月28日。5.根据原告提供的医院票据确认2015年7月18日至2015年7月21日,原告在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共计4天,治疗期间,原告支出医疗费1315.9元。6.事故造成原告运输的玻璃损失45564元。7.事故造成原告运输货物支架损失2000元。8.事故造成原告运费损失1200元。9.从2015年7月18日事故发生日至车辆修理完毕2016年1月20日,车辆共停运187天。10.事故造成原告车辆修理费损失30000元。11.事故造成原告交通费损失1970元。12.事故发生后,被告李某某支付给原告10000元。13.原告朱某某长期在拉萨从事运输行业,经常居住地为拉萨。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2、3、4、5、6、7、8,原告提交的证据1中在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门诊产生的费用共计1315.9元的票据证据,被告提交的证据1、2,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依法认定为有效。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合理费用。被告李某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造成原告朱某某受伤以及财产的损失,交通部门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认可。原告的损失确认如下:1.医疗费1315.9元。2.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本案的误工时间为4天,误工费657元(59983元÷365天×4天)。3.交通费1970元。4.车辆共停运187天,停运损失费30731元(59983元÷365天×187天)。5.车辆修理费30000元。6.货物损失45564元。7.运费损失1200元。8.本院酌情支持营养费500元。9.原告因本次事故向货物所有人支付的违约金2000元。上述各项费用共计113937.9元。原告证据1中提交的在中医诊所产生的两张票据因无法说明其与本案的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肇事车豫N19***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某与商丘某乙货运有限公司承担不足部分的连带责任,中国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657元、交通费1970元、医疗费1315.9元、营养费5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剩余部分107495元,其中被告李某某前期支付了10000元,应当在保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李某某在本案中就支付的10000元没有提出要求本院一并处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扣除被告李某某已经支付的10000元,中国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974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朱某某103937.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9.68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260.92元,被告李某某、中国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商丘某乙货运有限公司负担2578.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弋

审判员 普布次仁

审判员 扎桑旺姆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拉姆曲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