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李A、刘某、陈某某、阮某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1-11阅读量:(1714)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源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犯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A,男。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犯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男。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犯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秦宏,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女。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犯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阮某某,男。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犯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取保候审。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漯源检诉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李A、刘某、陈某某、阮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李A、陈某某、阮某某、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秦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1日,被告人孙某、李A、刘某三人商量后每人出资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5000元通过网络向QQ网名为“阳光”的人购买2015年全国研究生考试试题答案。之后被告人孙某、李A、刘某通过网络购买了一套无线电作弊设备。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孙某、李A、刘某三人商量后,由被告人李A用自己的身份证在本市源汇区人民路丽江快捷酒店开1328房间作为第二天考试时接收并发送答案的地点,并请被告人陈某某、阮某某在考试时帮助向考场发送答案。2014年12月27日考试当天,被告人陈某某、阮某某在事前订好的1328房间内先从QQ上接收“阳光”发送来的答案,再利用无线电作弊设备向参加考试的被告人孙某、李A、刘某发送答案。2014年12月27日16时许该无线电信号被本市无线电管理局侦测人员用侦测设备发现,并拨打110报警电话后与民警一同进入1328房间,将被告人陈某某、阮某某当场抓获。经检测,查获的作弊设备发射的信号频率与侦测人员在考场外部侦测到的无线电频率相吻合。

公诉机关提供无线电接收器等实物及照片、受案登记表、扣押及移送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酒店住宿单、证人李B的证言、被告人孙某等人的供述、检测报告等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孙某、李A、刘某、陈某某、阮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李A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所购的答案离标准答案差距大,且未向他人传送、兜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认为是犯罪,即使认定为犯罪,其情节非常轻微,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被告人孙某、李A、刘某三人商量后每人出资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5000元通过网络向QQ网名为“阳光”的人购买2015年全国研究生考试试题答案。之后孙某、李A、刘某通过网络购买了一套无线电作弊设备。2014年12月26日,孙某、李A、刘某三人商量后,由李A用自己的身份证在本市源汇区人民路丽江快捷酒店开1328房间作为第二天考试时接收并发送答案的地点,并请陈某某、阮某某在考试时帮助向考场发送答案。2014年12月27日开考后,陈某某、阮某某在事前订好的1328房间内先从QQ上接收“阳光”发送来的答案,再利用无线电作弊设备向参加考试的被告人孙某、李A、刘某发送答案。2014年12月27日16时许该无线电信号被本市无线电管理局侦测人员用侦测设备发现,并拨打110报警电话后与民警一同进入1328房间,将陈某某、阮某某当场抓获。经检测,查获的作弊设备发射的信号频率与侦测人员在考场外部侦测到的无线电频率相吻合。

有如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及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证实在案发现场扣押用于传送答案、接受答案的无线电设备及接收器(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snsv笔记本电脑一台、橡皮式接收器、连接线两根)。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证实2014年12月27日17时许,漯河市无线电管理局工作人员报警称:在源汇区人民路美盛大厦丽江快捷酒店1328号房间内有人利用无线电设备向交通路实验高中全国考研考点发送考试答案。民警在该房间查获正发送答案的阮某某、陈某某,还有一套用于向考场内发送答案的无线电设备,设备有两台电脑、一台发射机、天线等。根据陈某某、阮某某供述,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民警电话通知李A、孙某、刘某三人到治安大队接受调查。三人供述犯罪事实。

3、漯河市国家保密局证明。证实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是绝密级国家秘密。

河南省招生办公室证明。证实查获内容为试题答案的证据材料,经河南省招生办核对试卷和标准答案,结论为:思想政治部分经过核对,客观题部分共计50分,按照此答案可获取24分;结合材料回答问题部分提供的答案与试卷要求论述答案内容一致。外语试题部分客观题部分总分70分,根据提供答案英语知识运用部分+阅读理解A节+阅读理解B节共计可获得43分。

4.酒店住宿单。证实李A用其身份证于2014年12月26日在丽江快捷酒店办理住宿。

5.证人李B(漯河市无线电管理局员工)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7号下午16时,漯河市无线电管理局用无线电侦测设备发现,在美盛大厦上的丽江酒店1328房间有人用无线电设备向考场内发送答案,该局人员报警并到1328号房间,发现内有一男一女两人、一套用于向考场发送答案的无线电设备,一张李A的准考证复印件。

6.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孙某、李A、刘某的供述与辩解。三人供述称,2014年12月21日中午时三人商量在网上买个考研答案。用QQ和人联系,QQ号为“阳光”的人说用他的答案包过,要价1万5千元,三人凑钱通过建设银行汇给对方。三人又凑钱3000元从网上搜购一套无线电接收设备。26日中午三个人在人民路丽江快捷酒店用身份证登记开了1328号房间,安装好了设备,请阮某某和陈某某次日帮忙发射答案。

(2)被告人陈某某、阮某某的供述。二人供称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时,二人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给刘某、孙某、李A帮忙发送考试答案。12月27日下午在丽江快捷宾馆1328房间被无线电管理局和派出所的人员查获。

7.鉴定意见。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漯河无线电管理局检测报告的检测结论为,查获的作弊设备发射的信号频率与侦测人员在考场外部侦测到的无线电频率相吻合。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李A、刘某、陈某某、阮某某以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孙某、李A、刘某、陈某某、阮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刘某辩护人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李A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刘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阮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判长  李友峰

审判员  陈 晓

审判员  刘亚伟

二〇一五年九年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英歌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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