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1-06阅读量:(1848)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翁刑初字第59号

公诉机关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萧贺林,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子彪、代理检察员那存白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萧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9年6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在翁牛特旗亿合公镇西场村北的国营林地错拐处非法开垦草牧场24.812亩并种植农作物,改变被占草原用途,造成草原植被严重毁坏。经翁牛特旗草原资源监测管理站确认,张某某非法开垦的草牧场均属基本草原。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姜某某、潘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翁牛特旗草原资源监测管理站出具的证明、基本草原划定登记表、现场位置图、翁草监罚(2009)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没款专用收据,通辽市经纬测绘有限公司(201***30-1]号土地面积量算鉴定意见,常住人口信息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造成草原植被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袁树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仲 丽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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