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漳州市某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汤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1-06阅读量:(1236)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602民初5871号

原告漳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景川,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某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经理。

被告汤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漳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某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汤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建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景川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8月24日,原告(甲方)与被告漳州市某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壹份《委托合同》,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14名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证书评审及审办事务,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支付乙方3.5万元作为酬金,若乙方原因,乙方无法在2014年12月30日前将14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交付给甲方,则乙方必须无条件全额退还酬金及退还全部材料给甲方。同时,原告还委托两被告共同代办原告公司的物业二级资质的相关事宜,并约定酬金6.5万元,两个委托事项报酬共计10万元。2013年8月25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汇款10万元。后两被告无法在约定的时限内办妥委托事项,被告汤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原告出具收条,并承诺2015年5月31日先退还6.5万元整,余款于2015年8月15日结清,若逾期还款自愿按日千之分之二支付滞纳金。后两被告未办妥委托事项,同时一直拖延时间,拒不归还款项。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漳州市某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2、两被告共同返还合同款项10万元,并从2015年8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两被告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4日,原告(甲方)与被告漳州市某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壹份《委托合同》,合同约定(摘要):甲方委托乙方办理14名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证书评审及审办事务,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支付乙方3.5万元作为酬金,若因乙方原因,乙方无法在2014年12月30日前将14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交付给甲方,则乙方必须无条件全额退还酬金及退还全部材料给甲方。2013年8月25日原告通过其法定代表人陈某银行账户向被告汤某某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被告汤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收条,收条载明(摘要):兹收到陈某10万元,本人承诺将于2015年5月31日之前先退还6.5万元,并于2015年8月15日前将余款结清,根据出证本数据实结账,多还少补,若未能出证,本人未能即时结账,自愿按日千之分之二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委托合同》、银行流水、收条及其庭审陈述为据,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某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合同关系依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漳州市某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未完成委托事项,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报酬。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其“还委托两被告共同代办原告公司的物业二级资质的相关事宜,并约定酬金6.5万元”,因两被告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并结合原告支付给被告汤某某的10万元款项及被告汤某某出具的收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经验法则及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可认定原告所述属实。但是,原告认为两被告存在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混同的情形,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汤某某收取报酬及出具收条的行为应认定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综上,被告漳州市某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报酬10万元,并应从2015年8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漳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某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4日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被告漳州市某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漳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酬10万元,并从2015年8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

三、驳回原告漳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漳州市某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姚建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洪 萍

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