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表于:2017-01-05阅读量:(1196)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晋0203民初317号

原告赵某,男,住大同市矿区。

委托代理人王广明,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住大同市矿区。

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广明、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提出要40000元彩礼,原告妻子因病去世,花销很大,当时没钱,原告承诺会给被告40000元。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便开始同居生活。在此期间,原告应被告要求分四次给付被告彩礼共计40000元。但现在被告又与他人同居生活致使原、被告结婚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赵某提交了原告赵某、被告张某某以及原告赵某的孩子谈话录音光盘,欲证实原告给付被告40000元。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被告均为单身,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从2013年9-10月开始同居生活一直到2015年2月。期间,原告分几次合计交付被告40000元,但该款是生活费,不是彩礼款。该款已用于原告维修其所购三轮车、原告女儿上学等花销。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某未提交证据。

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张某某对原告赵某提交的谈话录音光盘内容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被告张某某均为单身,经人介绍相识后从2013年9-10月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期间,原告分几次向被告交付人民币合计40000元。被告用该款支付原告孩子学费、生活费、原告三轮车花费等合计金额为12000元。2015年2月,双方因故分开,为上述钱款的返还,原、被告协商不一,原告遂诉至本院。另,原告自己开设有小卖部。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自2013年9-10月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形成同居关系。对诉争钱款,被告称已全部花销掉,原告不予认可,并称同居生活期间其工资卡由被告掌管;其跑三轮车收入亦贴补家用,而被告对其以上所述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被告该所述内容依法不能成立,对上述钱款,考虑原、被告同居时间等酌情部分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赵某人民币15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赵某已预交),由原告赵某负担625元,被告张某某负担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忠

人民陪审员  庞叶琴

人民陪审员  曹立有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丽娜

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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