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芝与十堰市某甲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1-03阅读量:(1656)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149号

原告(反诉被告)邓某芝。

委托代理人朱延桢,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熊,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十堰市某甲医院,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夏明衍,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邓某芝诉被告十堰市某甲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被告十堰市某甲医院反诉原告邓某芝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由审判员杨思孝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傅娟娟担任主审、与审判员张昌安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邓某芝的委托代理人朱延桢、李熊,十堰市某甲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夏明衍、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邓某芝诉并辩称:2011年9月29日下午原告邓某芝因走路摔伤,受伤当日到十堰市某甲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后于2011年10月6日上午行“右股骨颈骨折空心钉内固定术”治疗。术后第3天拍片复查:右股骨颈三枚内固定螺钉过长、螺钉穿过股骨头关节面,十堰市某甲医院承认医疗过失并安排重新做手术。2011年10月11日再次行“右股骨颈骨折三枚螺钉固定调整术”。再次手术后于2011年10月13日拍片复查:右股骨颈骨三枚螺钉其上端一枚螺钉穿过股骨头关节面。太和医院两次手术都是因为固定螺钉过长,螺钉穿过股骨头关节面导致右髋关节不能活动。2011年10月6日行“右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大转子骨瓣移位术”时,手术医师对原告邓某芝右股骨颈骨折手术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右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未达到解剖学复位,在骨折断段嵌插、颈干角略变小的畸形状态下使用内固定螺钉过长,三枚螺钉尖端穿透右股骨头达右髋关节腔内;2011年10月11日再次进行“右股骨颈骨骨折内固定调整”术,手术医师对原告邓某芝右股骨颈骨折手术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右股骨颈骨折未达到解剖学复位,在未达到解剖学复位的畸形状态下三枚内固定螺钉其中上端螺钉尖端穿透右股骨头达右髋关节腔内。以上两次右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固定手术未达到解剖学复位;两次手术内固定螺钉过长加重右股骨颈骨折损伤并造成右侧骨头缺血性坏死。2012年6月16日原告邓某芝在乙县人民医院做CT检查,报告显示:右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专家建议右全髌关节置换。2012年1月6日原告邓某芝出院回家休养,2012年10月5日经十堰市天平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右髋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右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两项等级晋级为柒级伤残;护理人数为1人,护理时间为24个月;误工时间为自受伤之日起误工24个月;全髋关节人工置换,每置换一次7万元,约15年置换一次;增加营养时限为24个月。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十堰市某甲医院赔偿原告邓某芝各项损失共计495411元(其中医疗费24450元(预付住院费用24000元+450元、二次手术费12026元、全髋关节置换费14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85元、营养费25200元、护理费72000元、误工费48000元、残疾赔偿金146992元、交通、住宿费45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5700元),并请求法院驳回十堰市某甲医院的反诉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邓某芝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证明邓某芝因病在十堰市某甲医院治疗情况,双方存在医患关系。

证据二:手术记录(2011年10月6日、2011年10月11日),证明邓某芝因病在十堰市某甲医院治疗情况,十堰市某甲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证据三:CT检查报告单及影像资料(2011年10月11日、2011年10月13日、2012年6月16日),证明邓某芝因病在十堰市某甲医院治疗情况,十堰市某甲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证据四:手术同意书、手术谈话内容、特殊内植物同意书(2011年10月5日、2011年10月11日),证明邓某芝因病在十堰市某甲医院治疗情况,十堰市某甲医院在手术时未告知会存在的风险。

证据五:十堰市天平医司鉴定中心(2012)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十堰市某甲医院存在全部医疗过错。

证据六:鉴定费发票,证明邓某芝支出了鉴定费用。

证据七:医疗费发票,证明邓某芝支出了医疗费用。

证据八:劳动合同、营业执照、误工证明,证明邓某芝因伤误工造成损失。

证据九:身份证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误工证明,证明邓某芝因伤造成护理人员陈玉误工损失。

证据十:房屋所有权证明、暂住证、居住证明、村委会证明,证明邓某芝在城镇生活满一年,残疾赔偿金应当依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证据十一:交通费及住宿费发票,证明邓某芝支出了交通、住宿费。

被告(反诉原告)十堰市某甲医院辩并诉称:一、十堰市某甲医院对邓某芝所患右股骨颈头下型骨折诊断正确,治疗符合医疗原则;邓某芝目前可能存在的右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等不良后果是该严重疾病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是该严重疾病的临床自然转归;而十堰市某甲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其可能存在的不良后果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十堰市某甲医院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股骨颈骨折后发生股骨头缺血性坏死是世界范围内直到目前都未能解决的医学难题,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因此邓某芝所患有股骨颈头下型骨折预后严重不良。正是由于股骨颈骨折术后发生股骨头缺血性坏死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十堰市某甲医院出于对邓某芝高度负责的精神,以治疗方案知情同意书的形式,拟定了两种各有利弊的治疗方案供其选择:即“1.行全髋关节置换术,术后恢复快,人工关节存在一定寿命。2.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有股骨头坏死,骨折畸形愈合,不愈合等可能,需再次手术治疗。”并明确告知十堰市某甲医院推荐的治疗方案为“行全髋关节置换术。”但邓某芝及家属未接受十堰市某甲医院推荐的治疗方案,书面选择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治疗方案。这表明邓某芝自愿承担术后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的不良后果。术前,十堰市某甲医院又以手术同意书的形式明确告知:“术中骨折复位固定困难、位置不佳的可能;术后骨折延迟愈合,不愈合,畸形愈合可能;术后下肢功能障碍可能;髋关节僵硬、功能障碍可能;术后股骨头坏死,需2次手术可能。”等19条手术风险;邓某芝及其家属知情理解,自愿承担上述风险,签字同意手术。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十堰市某甲医院于2011年10月6日为患者实施了“右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大转子骨瓣移位修复术”,术中见右股骨颈头下型骨折,骨折端移位明显。屈膝,牵引下外展内旋复位骨折端,C臂透视及直视下见复位满意后,品字形打入三枚定位针,测深,以三枚空心螺钉固定。术中将大转子骨瓣嵌入断端,以促进骨折愈合,改善股骨头血供,预防缺血性坏死等。术后进行的CT检查见内固定物钉尖达关节腔内。此种情况不会对邓某芝右股骨头造成任何伤害,但可能对关节活动造成影响。十堰市某甲医院尊重邓某芝及其家属的知情选择权,在邓某芝及其家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于10月11日为其精心实施了“右股骨颈骨折内固定物调整术”,术中将三枚螺钉分别调整,近端螺钉缩短1cm,另2枚螺钉分别缩短0.5cm,术中c臂反复确认,见螺钉位置可,活动髋关节见骨折端固定牢固,关节活动自如,无摩擦感。术后进行的x线检查见“骨折位置良好,内固定物正常,关节间隙正常”,从而及时纠正了原固定螺钉钉尖到达关节腔内问题,避免了因螺钉稍长可能对邓某芝右髋部活动造成障碍。邓某芝住院期间,十堰市某甲医院还对其使用骨肽针、骨肽片、补充钙剂、进行高压氧治疗等,以进一步促进其骨折愈合,预防其发生股骨头缺血性坏死。2012年1月6日邓某芝痊愈出院,出院之前进行的CT检查报告其骨折位置良好,内固定物未见异常,双侧髋关节未见异常等。出院记录明确记载邓某芝出院时右髋部无明显压痛,右髋活动稍受限,运动可。从而证明十堰市某甲医院对邓某芝右股骨颈骨折的治疗取得了良好效果,十堰市某甲医院的治疗行为未对其造成损害。二、对邓某芝诉状中其他问题的答辩意见:1、关于邓某芝右股骨颈骨折未达到解剖学复位问题。对于骨折的复位,医学上并不强调一定要达到解剖复位,而强调要达到功能复位。本案中,邓某芝发生股骨颈骨折时年龄届满53周岁,且是女性,其发生骨折的主要原因为骨质疏松,其发生骨折后,骨折端因骨质疏松而压缩,此种情况若强行解剖复位则必然会造成更大部分缺损,更会引起股骨头坏死。因此十堰市某甲医院为邓某芝实施了功能复位。术后进行的X线检查及CT检查均报告原告骨折复位良好,对照《实用骨科学》692页所载复位判断标准,十堰市某甲医院为邓某芝实施的功能复位达到了一级复位,取得了良好的复位效果。因此,十堰市某甲医院未对邓某芝实施解剖复位既符合医疗原则,也是为了保护邓某芝免受更大的损害,上述医疗行为没有任何过错。2.关于右股骨颈骨折内固定螺钉钉尖达到关节腔问题。2011年10月6日第1次手术后,于10月10日进行的CT检查发现三枚内固定螺钉钉尖进入关节腔后,十堰市某甲医院立即于10月11日为邓某芝精心实施了“右股骨颈骨折内固定物调整术”,术中分别将三枚内固定螺钉缩短0.5-1.0cm,术后进行的X线检查见“骨折位置良好,内固定物正常,关节间隙正常。”这就证明调整后的内固定螺钉钉尖均未达关节腔,从而完全解决了前一次手术内固定螺钉钉尖进入关节腔问题。由于股骨头的外层为一2~7mm厚的软骨,软骨内不含血管和神经。且在放射线下不显影;因此外行人在观察影像时会把位于软骨内的内固定螺钉钉尖误认为进入关节腔,从而作出错误的判断。本案中,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所谓的鉴定人员就是对此作出了错误的判断,从而得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本案中所指的关节腔,特指邓某芝右股骨头与其髋臼之间的一个间隙。其间没有任何血管和神经。只有适量的润滑剂,润滑关节,以利活动。股骨头坏死是由于其血供受到破坏而发生,而内固定螺钉钉尖进入关节腔,决不会损伤其任何血管和神经;因此,内固定螺钉钉尖进入关节腔决不可能造成原告右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其可能发生的右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与十堰市某甲医院的上述医疗行为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3.关于邓某芝是否确有发生右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以及是否必须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邓某芝2012年1月6日从十堰市某甲医院出院后未到十堰市某甲医院做任何复查。而乙县人民医院2012年6月16日的CT检查意见仅是“考虑伴右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即只是怀疑其可能发生了右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但并未作出其右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的明确诊断;因此邓某芝自称其右股骨头缺血性坏死没有事实根据。而房县医院的CT报告仅提示邓某芝“右侧股骨头边缘欠光滑且骨质可见囊状吸收,髋关节间隙正常。”这证明邓某芝右侧股骨头远未达到塌陷的严重程度;邓某芝从十堰市某甲医院出院时其右髋关节只是稍微受限,且活动可。因此,邓某芝不具有行右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的绝对适应症,邓某芝主张必须行右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没有事实根据。综上所述,十堰市某甲医院对邓某芝所患右股骨颈头下型骨折诊断正确,治疗符合医疗原则。邓某芝目前可能存在的右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等不良后果是该严重疾病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是该严重疾病的临床自然转归。而十堰市某甲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其可能存在的不良后果之间无如何因果关系,十堰市某甲医院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邓某芝诉前单方面委托十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2012)临鉴字第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因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完全错误,而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的所谓伤残、后期治疗、护理、误工及营养时限等鉴定也均不具有法律效力。该鉴定意见书鉴定“增加营养费24个月”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邓某芝诉前单方面委托十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2012)临鉴字第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因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完全错误,而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本案应在法院的主持下,重新进行司法技术鉴定。邓某芝因右股骨颈骨折于2011年9月9日至2012年1月6日在十堰市某甲医院住院治疗99天,累计医疗费用为50712.96元,住院期间其预交24000.00元,至今尚拖欠十堰市某甲医院医疗费用26712.96元,故请求法院判令:驳回邓某芝的诉讼请求,并由邓某芝偿还其拖欠十堰市某甲医院的医疗费用26712.96元。

被告(反诉原告)十堰市某甲医院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邓某芝住院病历(住院号:81**99)相关入院记录,相关影像学检查报告单,证明十堰市某甲医院诊断正确。

证据二:《外科学》777页,《实用骨科学》689-690页,《黄家驷外科学》1965页、1970页,《坎贝尔骨科手术学》2565页,《骨科学》560页,证明邓某芝所患右股骨颈骨折引发并发症是世界范围内医学难题。

证据三:本案治疗方案知情同意书,证明十堰市某甲医院给邓某芝提供了两套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邓某芝选择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证据四:本案第1次手术知情同意书,第1次手术记录,证明十堰市某甲医院已经将手术风险告知邓某芝。

证据五:第1次手术后相关影像学检查报告单,第2次手术知情同意书,第2次手术记录,及第2次手术后相关影像学检查报告单,证明确认第1次手术有螺丝进入关节腔后,十堰市某甲医院及时实施了调整。

证据六:《外科学》809页、982页,《骨科实用固定技术》988页,《实用骨科学》692页,本案相关影像学报告,证明为了避免对邓某芝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不能强行进行解剖复位,只能实施功能复位,且复位已达到良好的效果。

证据七:第2次手术后的相关影像学检查报告单,《系统解剖学》40页,证明邓某芝可能发生的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与十堰市某甲医院无因果关系。

证据八:本案邓某芝出院记录,证明邓某芝可能发生的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及关节部分受限属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是其严重疾病的临床自然转归。

证据九:《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期之方某凯医疗纠纷案裁判摘要,证明邓某芝本案中手术是有风险的医疗行为,其风险应由患者及家属承担。

证据十:乙县人民医院2012年6月16日CT检查报告单,《实用骨科学》706页、708页,证明邓某芝是否造成右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并未得到确诊。

证据十一: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3条、第16条,本案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意见书首页,《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27、28页,证明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

证据十二丙医学院司法鉴定所(2011)临意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证明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

证据十三:本案邓某芝2012年1月6日住院收费清单,证明邓某芝拖欠医疗费26172.96元。

证据十四:司鉴中心(2013)临鉴定第*号、三真司鉴中心(2013)临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证明十堰市某甲医院在对邓某芝的疹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程度及邓某芝的伤残程度。

经审理查明:邓某芝于2011年9月29日,因摔伤至右股骨颈骨折在十堰市某甲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10月6日,邓某芝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右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大转子骨瓣移位术,后因复查骨盆平片及髋部SCT空心钉部分过关节软骨面,于2011年10月11日又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右股骨颈折内固定调整术。2012年1月6日,邓某芝办理了出院手续。邓某芝住院期间共计产生医疗费用50712.96元,其中2011年9月29日至2011年10月10日产生的费用为23560.77元,2011年10月11日至2012年1月6日产生的费用为27152.19元,邓某芝出院后,于2012年6月16日在乙县人民医院做CT检查,显示:右侧股骨颈骨折术后改变;考虑伴右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邓某芝于诉前在十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对十堰市某甲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失、伤残等级、后期所需治疗费用、护理时间、误工及营养时限进行了鉴定,十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于2012年10月5日作出的(2012)临鉴字第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十堰市某甲医院在治疗邓某芝右股骨颈骨折中因两次手术均未达到解剖学复位并手术内固定螺钉过长加重右股骨颈骨折损伤并造成新的损害,其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医疗过失与邓某芝右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十堰市某甲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邓某芝右髋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右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评定为柒级伤残;自受伤后治疗期间其日常生活需依赖他人护理;评定护理人数为一人护理;护理时间24个月;自受伤之日起误工24个月;增加营养24个月;右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需要行全髋人工置换;每置换一次必然发生后续治疗费人民币70000元左右;约15年更新一次。邓某芝据此认为太和医院在为邓某芝进行诊疗时存在医疗过错,造成邓某芝损害,遂要求太和医院给予赔偿,双方就邓某芝的各项损失未达成协议,引起诉讼。

诉讼中,十堰市某甲医院对十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于2012年10月5日作出的(2012)临鉴字第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对十堰市某甲医院对邓某芝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责任比例、是否存在伤残及其伤残等级、是否需要后续治疗及其费用、是否需要专人护理及其时间进行了鉴定,其中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定字第*号鉴定意见书认为:1、关于二次手术:邓某芝在十堰市某甲医院做的第一次手术中置入的内固定位置不理想,存在过错,与邓某芝接受第二次手术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十堰市某甲医院在第二次手术中调整的内固定位置仍不够理想,存在过错,与邓某芝今后可能因此再接受内固定调整手术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96%-100%)。2、关于股骨头坏死:十堰市某甲医院在两次手术中置入内固定的位置均不理想,位置不理想(空心钉穿出股骨头表面)有可能破坏股骨头的血供(如小凹动脉),因位置不理想而再次手术调整则又增加了局部的创伤,增加了局部血供破坏的机会,十堰市某甲医院在对邓某芝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股骨头坏死的发生几率,与邓某芝目前右股骨头缺血性坏死(早期)之间存在一定的困果关系,系次要因素(参与度拟为20%-40%。因此该中心鉴定结论为:十堰市某甲医院在对被鉴定人邓某芝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邓某芝接受第二次手术及今后可能因此再接受内固定调整手术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96%-100%);与邓某芝目前右股骨头缺血性坏死(早期)之间存在一定的困果关系,系次要因素(参与度拟为20%-40%)。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认为:1、邓某芝的意外中主要损伤为:右股骨颈骨折(伴股骨头坏死)。2、邓某芝右股骨颈骨折,现遗留有右股骨头坏死,参照《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湖北省试行)》2.8.47款之规定,构成八级伤残。3、邓某芝右股头坏死后期需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术,人工髋关节需10-15年更换一次,后期医疗费原则上按实际发生额赔付,如需提前结案,参照鄂司鉴协字(2012)2号《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建议给予一次人工髋关节置换费用50000元,具体更换次数由委托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裁定;自受伤之日起给予护理时间1年。因此该中心鉴定结论为:邓某芝2011年9月29日所受伤构成八级伤残,后期医疗费50000元(一次人工髋关节置换费用)或据实赔付,自受伤之日起给予护理时间1年。

本院认为,邓某芝因右股骨颈骨折术后在十堰市某甲医院治疗期间,十堰市某甲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对造成邓某芝的伤残存在因果关系,十堰市某甲医院应当对邓某芝所受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邓某芝在十堰市某甲医院住院期间即2011年9月29日至2012年1月6日共计花费医疗费51162.96元(50712.96元+450元),因邓某芝的十堰市某甲医院做的第一次手术中置入的内固定位置不理想,存在过错,与邓某芝接受第二次手术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邓某芝第二次手术后即2011年10月11日至2012年1月6日(共计87天)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27152.19元,应当由十堰市某甲医院负担,但2011年9月29日至2011年10月10日期间(共计12天)产生的医疗费用为24010.77元(23560.77元+450元),为邓某芝治疗自身疾病应当支出的费用,与侵权行为无关,应当由邓某芝自行负担,邓某玉垫付的费用为24450元,故十堰市某甲医院应当支付其医疗费439.23元。邓某芝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485元(99天×15元),本院予以认定1305元(87天×15元)。邓某芝请求的残疾赔偿金146992元(18374元×20年×40%),因其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残疾赔偿金,本院予以认定为110244元(18374元×20年×30%)。邓某芝请求的误工费为48000元(2000元×24个月),其误工期限,最长不应超过定残之日(2012年10月5日),故对其误工期限,本院予以认定为12个月,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因误工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本院参照行业标准计算其误工费为20533元。邓某芝请求的护理费,本院采信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中的意见,认定护理期限为12个月,但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因误工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本院参照行业标准计算其护理费为21448元。邓某芝请求的营养费25200元,因其未提交受治医疗机构确需加强营养的意见的相关证据,此项请求,本院不支持。邓某芝请求的二次手术费中取出内固定物手术费12026元,没有事实及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邓某芝请求的二次手术费中全髋关节置换费140000元(70000元×2次),因邓某芝右股头坏死后期确需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术,人工髋关节需10-15年更换一次,一次费用约为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100000元(50000元×2次)。邓某芝请求的交通费4558元,根据此项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院予以支持3800元。邓某芝请求的精神抚慰金15000元,根据侵权方的过错程度及所在地的经济条件,本院酌情予以支持6000元。邓某芝请求的鉴定费5700元,有鉴定费发票为证,本院予以认定。综上,邓某芝的各项损失共计269469.23元,根据十堰市某甲医院的过错程度,本院予以支持112434.23元[医疗费439.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5元+(其他赔偿金261725元×40%=10469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由十堰市某甲医院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十堰市某甲医院赔偿给原告邓某芝112434.23元;

二、驳回原告邓某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十堰市某甲医院的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12元,反诉费234元,合计8646元,由十堰市某甲医院负担2734元,邓某芝负担59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甲银行某某支行;账号:17×××33-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

审判长 杨思孝

审判员 张昌安

审判员 傅娟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芳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