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A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广西B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30阅读量:(1234)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兴民初字第2556号

原告广西A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有醒,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B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

被告广西B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

负责人翁某,经理。

原告广西A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B有限公司、被告广西B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韦人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海宽、李家妥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蒙文晶担任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石有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B有限公司、被告广西B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A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提供其管理的物业5个小区的55部电梯轿厢给被告安装电梯文化镜框经营广告业务,每部每年租金为1800元,年租金为99000元(55部×1800元),合同期限为2年(2012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1日止,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1日为免费试用期)。合同第八章第三条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自单方终止本协议的履行,违约方应每日按本协议租金总额的5‰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一方违约时,自非违约方发出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后5日内违约方仍没有纠正其违约行为的,违约金自该书面通知发出后第6日起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供55部电梯轿厢给被告安装镜框,2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过后,被告支付租金47700元。自2012年12月后有8个月的租金不支付。故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租金66000元给原告。2、被告支付违约金133653元给原告(违约金暂时算至9月1日止,余下另算至被告支付租金、违约金的当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电脑咨询单、《电梯广告合作合同》、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回单等。上述证据证明了被告的主体资格及被告尚欠原告租金的法律事实。

二被告均未作出答辩,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12年3月20日,原告广西A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B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签订《电梯广告合作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提供其管理的物业5个小区的55部电梯轿厢给被告安装电梯文化镜框经营广告业务,每部每年租金为1800元,年租金为99000元,合同期限为2年(2012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1日,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1日为免费试用期)。被告分3次支付租金47700元。2013年7月,原告将被告广告镜框拆除。至此被告实际租期为1年。尚欠51300元。

另查明,被告广西B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由广西B有限公司设立,未具备法人资格。

本院认为,《电梯广告合作合同》是原、被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无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被告实际租用电梯轿厢经营广告业务1年,仅支付原告与租金47700元,拖欠51300元,因此,原告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自书面通知催缴函发出起计算违约金的请求,因原告不能提供其送达“书面通知”及回执单,其主张违约金起算点应从本院立案日2013年9月12日起算。关于违约金,双方约定违约金过高,本院根据案件性质及损失程度等酌情调低;被告广西B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未具备法人资格,其对外民事责任依法由被告广西B有限公司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B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给付原告广西A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金51300元。

二、被告广西B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给付原告广西A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从2013年9月12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293元,由原告负担1262.5元,被告负担3030.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办理退款手续,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93元。款汇: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X行来宾分行营业部,账号:148XXX0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韦人莉

人民陪审员  黄海宽

人民陪审员  李家妥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蒙文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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