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云诉尹某平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9阅读量:(1579)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梁民二初字第11号

原告彭某云,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芒市。

委托代理人寸某山,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梁河县,现住芒市。与原告系合伙关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尹某平,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梁河县。

委托代理人洪兴荣,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余风英,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彭某云诉被告尹某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彭某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寸某山、被告尹某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洪兴荣、余风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审理180日。

原告彭某云诉称,被告尹某平系原告彭某云的雇员,在修理厂从事修理工作。2013年8月3日,被告尹某平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驾驶洪某某所有并送至原告修理厂修理的云NJL8XX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外出,在芒市金塔大街与芒罕路交叉路口往南200米处与同向行驶的杜某驾驶的云NN25XX号隆鑫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相撞,造成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乘客杜某某、黄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芒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尹某平因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未按操作规程安全驾驶,存在一定过错,与死者杜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向杜某家属支付了15000元,后就以无经济能力为由拒接支付,为积极妥善的处理本次事故,修理厂于2013年12月24日与死者及伤者家属杜某占相在芒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修理厂为被告尹某平垫付245000元,并支出修理云NJL8XX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修理费31025元。在修理厂垫付以上款项后被告尹某平至今未履行其义务,因作为雇员尹某平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现原告已经代被告向死者及伤者家属履行了245000元的赔偿义务,依法有向被告尹某平追偿的权利,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245000元;2、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支出的汽车修理费31025元。

被告尹某平答辩称,被答辩人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理由如下:

其一、答辩人是在履行受雇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并非被答辩人所称的答辩人未经雇主许可擅自驾车外出肇事。

其二、关于雇主与雇员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特别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有严格限制条件的,即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该司法解释明显侧重于关注弱势一方即雇员。

其三、答辩人在交通事故损害过程和结果中只存在一般过失而非被答辩人所称的重大过失。

其四、答辩人的“借款”、“付款”说明。事故发生后,被答辩人即支付给死者、伤者家属及院方相关费用49147.8元,后原告方打印好“借条”要答辩人照此书写并强调该款系厂方帮助答辩人垫支;答辩人被逼凑了15000元交给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扣了答辩人1500元工资。

其五、2013年12月24日死者近亲属杜某占相与被答辩人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对答辩人没有任何效力及法律约束力。

其六、所谓《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项目及金额严重违背客观事实及法律。

其七、关于车辆修复费31025元与客观事实不符,且答辩人对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答辩请求:请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与被告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雇员被告尹某平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是否是职务行为?其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原告彭某云为证明其观点,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欲证明被告尹某平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2、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欲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后,修理厂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

3、德宏州人民医院住院医疗收费收据、门诊收费收据20张。欲证明德宏州人民医院出具的为抢救事故伤亡人员的费用,共6671.9元

4、地税发票、收款收据、收据3张。欲证明修理厂对事故车辆的施救费用共650元。

5、借条1张。欲证明被告尹某平借修理厂49147元用于赔偿死者,即修理厂帮被告尹某平垫付后打的。

6、收据1份。欲证明修理厂确实为被告尹某平垫付钱。

7、维修结算单1份。欲证明肇事车辆维修费用共31025元,目的是被告应支付此费用。

8、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1份。欲证明原告的修理厂是合法的。

经质证,被告尹某平对证据8认可;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观点有异议,认为被告尹某平是在履行职务时驾车的,是死者杜某转弯时不打转弯灯,有过错,被告尹某平是驾驶新手经验不足,有客观原因,被告尹某平主动施救,综上被告尹某平不存在重大过失;对证据2不认可,认为被告尹某平不存在重大过失,在协议中被告尹某平不属于任何一方,与其无关,赔偿数额与法律不符;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观点不认可,认为费用本应由修理厂承担;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观点不认可;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观点不认可;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观点不认可,认为这些钱本应由修理厂支付;对证据7不认可,认为清单中所列项目多于实际受损项,与事实不符。

对原告提交,被告认可的证据8本院予以确认,对其部分认可的证据1,予以采信;对其部分认可及不认可的证据2、3、4、5、6、7因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被告尹某平为证明其观点,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尹某平的身份证件,欲证明被告尹某平的身份信息情况。

2、驾驶证复印件,欲证明被告尹某平具有驾驶资格。

3、询问笔录,欲证明被告尹某平在交警队所作的试车肇事的笔录情况。

经质证,原告代理人对证据1、2认可;对证据3不认可,

认为被告尹某平当天是私自开车出去的,未与任何人打招呼;被告尹某平平时开车本来就快,平时试车都是两个人以上。

对被告提交,原告认可的证据1、2本院予以确认,对其不认可的证据3,予以采信.

根据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及当事人对案件的自认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系雇佣关系,被告尹某平在原告的修理厂从事修理工作,且平时的试车工作由被告尹某平承担。2013年8月3日16时许,被告尹某平驾驶洪某某送至原告处修理且已修好的云NJL8XX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外出试车,其驾驶该车沿芒市金塔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芒市河东路驶往芒市仙池路方向),16时10分行至芒市金塔大街与芒罕路交叉路口往南200米时,与同向行驶在前左转弯的杜某驾驶本人的云NN25XX号隆鑫牌LX100ZK型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发生相撞,事故造成杜某抢救无效死亡,云NN25XX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的乘客杜某某、黄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害的死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尹某平、杜某在此事故中均具有一定过错,均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杜某某、黄某某系云NN25XX号隆鑫牌LX10XX型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上的乘客,在此事故中均不承担过错,不负此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与死者家属在芒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赔偿300000元的协议,原告已支付245000元,被告尹某平已支付16500元(其中支付原告15000元,原告扣被告工资1500元)。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向梁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为其垫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245000元及为其因交通肇事支出的汽车修理费31025元。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被告尹某平当天的试车是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属于职务行为。被告(雇员)尹某平在事故认定中负同等责任,属于一般过失,故仅由原告(雇主)彭某云承担责任。因此,原告彭某云要求向被告尹某平追偿垫付款及修理费276025元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彭某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原告彭某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志强

审判员  赵月芳

审判员  李爱松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敏

追偿权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