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伪造公司印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9阅读量:(5482)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莲刑初字第00240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2013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珍,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检刑诉刑诉(2014)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天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辩护人刘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10月份,被告人马某花300元私刻“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服务某部”公章一枚,后购买伪造的空白“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内部子女乘车证”,用私刻的公章盖章伪造乘车证,以每张80—100元的价格出售从中牟利。

为证实所指控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查获记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马某供述与辩解,伪造的印章,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马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份,被告人马某以300元价格找人私刻“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服务某部”公章一枚,后购买伪造的空白“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内部子女乘车证”,用私刻的公章盖章伪造乘车证,以每张80—100元的价格出售从中牟利。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代为退缴非法所得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11月发现有人使用伪造的乘车证,遂报案。

2、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及羁押证明证实,2013年11月23日公安民警将马某抓获。

3、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与本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民警在马某暂住地查获“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服务某部”公章一枚,照片40余张,空白乘车证12张,并依法扣押。

5、物证印章一枚、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关于印章鉴定的说明证实,扣押的印章系伪造。

6、西安联众公交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证实,西安市公共交通分局查扣的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内部子女乘车证非该公司印制。

7、张某证言证实,自己通过赵某联系上马某交给其900元,给同事办6张公交车子女乘车证。

8、被告人马某户籍证明证实,其犯罪时已成年,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且互相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伪造公司印章制作假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退缴非法所得,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依法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司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3日起至2014年6月22日止)。

二、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假公章一枚,依法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邓永峰

人民陪审员  李利惠

人民陪审员  曹小萍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欢

伪造公司印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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