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文与王某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9阅读量:(1202)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芜民一初字第00190号

原告:程某文,女,汉族,个体经商。

委托代理人:袁列文,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海峰,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进,男,汉族,居民。

原告程某文诉被告王某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小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文的委托代理人袁列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文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出具借条并口头承诺月息按二分五厘。2013年元月起原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总是以现在没有现金搪塞、敷衍。请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70000元(利息按月息2分暂计算至2014年2月1日,日后另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程某文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程某文户口本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其诉讼主体适格;

2、王某进身份信息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其诉讼主体适格;

3、借条一份,以证明程某文与王某进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王某进欠款本金数额。

被告王某进未答辩、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王某进与程某文一家系朋友关系,2011年3月1日,王某进向程某文借款10万元。2013年元月起,程某文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王某进催还借款,王某进未能还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程某文与王某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王某进出具给程某文的借条为证,对此债务王某进理应及时归还。引起本案纠纷系因王某进未能及时还款所致,故王某进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程某文诉称双方原口头约定按月利率为2.5%计算利息,但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为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程某文借款本金10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王某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

审判员 吴小兵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婷婷

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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