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某某与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9阅读量:(1754)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黔盘民初字第1673号

原告管某某,男,19**年**月*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盘县松河乡某某村七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2************5911。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严昭,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201***********941。

被告六盘水某某家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某某开发区某某中路(建行大厦对面),注册号5202********014989。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六盘水某某家电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任静云,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714。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伟,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01520。

原告管某某诉被告六盘水市某某家电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耿爱敏独任审理,案件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严昭、被告六盘水市某某家电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任静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管某某诉称,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某某大道***号门面授权其父管某珠经营管理,管某珠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长达20年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出租房屋面积为2800平方米。租期自2010年元月1日至2030年6月30日止;前五年的租金为60万元,第六年起租金每年80万元,房屋租赁期间的水电费及营业税等由被告负责。现因管某珠因病去世,原告为保障其父管某珠晚年生活的目的已经失去基础,加之租期过长及租赁房屋所在位置的租金随市场物价的上涨而飞速上涨,以现在的价格,原告每年损失120万元,租期还有十四年半,原告将要损失1740万元。如果按照当前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对原告显失公平,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现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租赁合同》,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有房屋租赁的事实。被告六盘水某某家电贸易有限公司无异议。2、《贵州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函》,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发出过解除合同的通知。被告称,被告确实收到此函,但此函不具有合法性,该函没有附管某某的授权委托书,该函是否是管某某委托无法确认。该函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签订合同时管某珠是受到了管某某的委托的。即便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向我方发函,也只能证明原告代理律师的律师事务所曾向被告提出过解除合同的要求,但解除合同要符合法律规定,该函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被告六盘水市某某家电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以诚信原则遵守合同,原告起诉解除租赁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的解除条件,原告方如果想要解除本案合同,只能通过跟被告协商途径处理。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房产价格的变化属于市场风险以及商业风险,价格的上升和下降是根据国家的经济状况而变化,其不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和不可抗力的原因,原告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但该条款明显说明商业风险不是解除的条件,在本案中双方订立合同时也考虑到了商业风险,其在合同中的体现就是5年之后租金涨为80万元,原告认为周边地段房屋的租金正在上涨,比原告租给被告的价格高,这只是原告单方面的看法,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以主观想象认为租赁价格过低,要求解除合同无据可依,并且承租房屋后被告为了获得收益,对租赁房屋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物力进行装修,如果解除合同,会给被告造成巨大的损失。综上,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被告六盘水某某家电贸易有限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用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原告无异议。2、《租赁合同》、《委托书》,用以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的租赁期限从2010年7月1日至2030年6月30日,共20年,年租金前五年每年60万元,第六年起每年80万元,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租赁发票,租赁税由出租方承担,该合同实际合法有效,并且是实际在履行的合同。原告无异议。3、《收据》、《发票》、《进账单》共22张,用以证明被告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了原告5年的租金。4、房屋现场照片二张,用以证明被告对租赁房屋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物力进行装修。原告认为该证据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

本院依职权调取了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查询表,原被告均无异议。

证据分析认定,1、《租赁合同》、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收据》、《发票》、《进账单》、房屋现场照片二张、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查询表,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原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以下事实的依据:2009年7月30日,原告委托其父亲管某珠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盘县红果镇某某大道1-2层1-2号房屋(产权证号为0****130、面积为2894.2平方米)的房屋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为2010年7月1日至2030年6月30日,租金为前五年每年60万元,第六年起每年80万元,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5年租金。2、《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函》,该函是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并不是原告所为,也看不出是原告委托贵州点正律师事务所所为,故该函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原被告所签的《租赁合同》已经达到解除条件的依据。

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综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09年7月30日,原告委托其父亲管某珠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盘县红果镇某某大道1-2层1-2号房屋(产权证号为00018130、面积为2894.2平方米)的房屋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为2010年7月1日至2030年6月30日,租金为前五年每年60万元,第六年起每年80万元,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5年租金。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已经达到解除条件,是否应当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原告并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合同履行中存在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因素出现,被告已经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了租金,也不存在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的情形。由于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已经预见房产市场的变化,便约定自六年起房屋租金为每年80万元,故原告称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应当承担继续向被告提供出租房屋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管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耿爱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秋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