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华欣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阳市安建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9阅读量:(1381)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港民初字第834号

原告广西某欣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

法定代表人凌某翠,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起新,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锦旭,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安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孙平,云南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壁市营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龙。

被告中国一冶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江。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某江。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某勇。

原告广西某欣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欣公司)诉被告岳阳市安建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建公司)、赤壁市营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营里公司)、中国一冶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余安安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欣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起新、谢锦旭,被告安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和委托代理人孙平、被告一冶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某江、王某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营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欣公司诉称:2012年2月27日,三被告因承建防城港市公车大道第一合同段工程而向某欣公司购买商品混凝土,为此,由安建公司与某欣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就混凝土的规格、单价、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在2012年2月21日至2012年5月期间,某欣公司共向三被告出售混凝土2779.50立方米,货款总额846205.5元,三被告已付530000元,尚欠316205元。2012年5月23日、6月26日,某欣公司应一冶公司的要求开具了846205元的增值税发票,但其一直未予付款。为维护某欣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安建公司、营里公司、一冶公司支付原告货款3162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87193.36元(从2012年9月15日起按欠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分段计算)。

被告安建公司辩称:1、某欣公司没有明确三个被告各需承担的具体数额;2、李某和刘某昌分别是安建公司法人代表和员工,除二人之外其他人员签收的混凝土都不应由安建公司承担;3、某欣公司没有交付全套混凝土技术资料,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4、安建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合同也没有约定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某欣公司主张从2012年9月15日起计付违约金,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被告一冶公司答辩称:一冶公司与某欣公司在本案中没有合同关系,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某欣公司对一冶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一冶公司将其承包的企沙工业园区公车片区路网工程分包给营里公司,营里公司又转包给安建公司。某欣公司于2012年2月份开始往施工现场供应混凝土。2012年2月27日,署名为“胡某山”的人员作为需方代表签字确认欠款27575元。同日,安建公司(需方)与某欣公司(供方)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安建公司向某欣公司采购混凝土;需方指定的签收人员是李某、结算人员是刘某昌;付款方式:每月3日前结清上月量,10日前付清上月75%货款,供货完成时,需方结算总货款90%;最后10%货款在需方收到供方提供的全套材料时付清;供方如不能按时供货,每推迟一天,按需方当次要求的供货金额的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每天2000元;需方如不能按时付款,则按银行当期贷款利率向供方支付所欠款2%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每天2000元。合同履行期间,安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于2012年2月签署对账单确认当月货款41610元、于2012年3月确认当月货款272760元、于2012年4月确认当月货款132920元,其公司管理人员刘某昌于2012年5月确认当月货款2810元。一冶公司先后于2012年5月、7月每月代安建公司向某欣公司支付了货款100000元。2012年11月15日,安建公司通过营里公司书面委托一冶公司代其支付某欣公司混凝土余款274865元,后又书面要求一冶公司将该款优先付给安建公司解决工人工资,一冶公司因而未向某欣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

另查,某欣公司向安建公司供应混凝土期间,亦同时向营里公司供应混凝土,每月由营里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陈某平签署对账单,共338640元,一冶公司代付了300000元,尚欠38640元。2012年11月15日,营里公司书面委托一冶公司代付所欠的38640元,后一冶公司因故未付。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单、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补充协议、送货单、对账单、委托书、银行汇款回单、承诺书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一、关于安建公司的债务数额。1、欠款本金。某欣公司与安建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某欣公司履行供货义务后,安建公司尚拖欠货款274865元,有营里公司出具的付款委托书、安建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及其管理人员李某、刘某昌签署的结算单据为证,足以认定。虽然某欣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交付了全套混凝土试块压实资料,但从安建公司于2012年11月15日委托一冶公司向某欣公司付款的情况来看,付款的条件于2012年11月15日已成就,因此,安建公司提出某欣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之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其应当付清货款。2、违约金。合同需方的违约金条款约定“需方如不能按时付款,则按银行当期贷款利率向供方支付所欠款2%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每天2000元”,各方对此理解存在分歧,结合合同供方的违约金条款,从公平合理角度出发,该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应解释为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条款只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安建公司在合同订立之前产生的欠款,不应列为合同违约金的计算基数。按照合同“每月3日前结清上月量,10日前付清上月75%货款,供货完成时,需方结算总货款90%;最后10%货款在需方收到供方提供的全套材料时付清”之约定,安建公司2012年3月的违约金是158元(41610元×75%×6.15%÷365×30天)、4月1192元[(41610元+272760元)×75%×6.15%÷365×30天]、5月1190元{[(41610元+272760元+132920元)×75%-100000元]×6.15%÷365×30天},6月1542元{[(41610元+272760元+132920元+2810元)×90%-100000元]×6.15%÷365×30天},7月份至10月份每月的违约金是1037元{[(41610元+272760元+132920元+2810元)×90%-200000元]×6.15%÷365×30天}。11月份全额付款的条件成就,自当月起每月的违约金是1264元[(41610元+272760元+132920元+2810元-200000元)×6.15%÷365×30天]。据此,截至庭审结束时,安建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共计36038元。

二、关于营里公司的债务数额。营里公司欠款38640元,有营里公司出具的付款委托书及其管理人员陈某平的签单为证,亦应予清偿。但营里公司与某欣公司没有就违约金问题进行约定,某欣公司主张按照其与安建公司之间的违约金条款计算该笔欠款的违约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从其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时止。

三、关于一冶公司是否承担付款责任。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一冶公司与某欣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一冶公司代安建公司、营里公司支付货款的行为不能说明其是债务主体,某欣公司要求一冶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岳阳市安建某某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某欣某某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274865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36038元(暂计至2014年8月,之后以274865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最后一日止);

二、被告赤壁市营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某欣某某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3864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6月18日计算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最后一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西某欣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34元减半收取计4417元,由原告广西某欣某某有限公司承担1350元,由被告岳阳市安建某某有限公司承担2728元,由被告赤壁市营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39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被告应承担的费用由其于履行债务时一并返还给原告。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8834元(收费单位: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13,开户银行:中国某某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余安安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晨萍

买卖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