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钟某、彭某、谢某某等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8阅读量:(1424)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内中刑初字第214号

公诉机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9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期云,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6月2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14年10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4年9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9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9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9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内市区检公诉刑变诉(2015)3号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以及已经判决的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彭某、谢某某、谢某、何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伟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及辩护人刘期云、被告人谢某某、彭某、谢某某、谢某、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2014年8日初至9月下旬,被告人谢某某、钟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已判)在内江市市中区中央路“某某花”茶馆内,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22台(3台共计22人座)电子游戏机的上分、下分、退币等功能,招揽赌客赌博进行牟利。

经查,被告人谢某某、钟某等人在该赌场经营期间,非法牟利约7万余元。

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2014年9月13日2时许,被告人钟某、彭某、谢某某、谢某、何某在内江市市中区“泰某某KTV”唱歌后,准备乘坐电梯离开时,碰见邹某某。因彭某误认为邹某某系作风不正派的女性,遂欲拉邹某某去宾馆“开房”。邹拒绝后并告知随后过来的丈夫乔某,乔某的战友孙某某也闻讯到电梯内质问谢某某等人,随即,被告人谢某某与孙某某发生抓扯,被告人谢某、何某、彭某冲上取帮忙围住殴打孙某某,被告人钟某乘机用猎刀刺杀孙某某。乔某见状进行劝说,但同样遭到被告人彭某等人的围殴和被告人钟某持刀刺伤。尔后,公安机关出警,将被告人谢某某、谢某、何某、彭某带至城西派出所准备调查处理时,被告人谢某某还不听劝阻,对与乔某等人同去的张某施以殴打,至张某鼻部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乔某的体表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张某的鼻部损伤属轻微伤。

2014年9月14日,被告人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三、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钟某因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以(2015)内东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6月9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内刑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现一审判决已生效,但未执行。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钟某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且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钟某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原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谢某某、谢某、何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钟某、谢某某、谢某、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某、谢某某、彭某、谢某某、谢某、何某对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钟某的辩护人刘期云提出:一、被告人钟某在寻衅滋事犯罪过程中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二、在开设赌场犯罪中存在自首情节,在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情况下,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没有进行投资和管理,作用较小,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钟某的开设赌场罪免于刑事处罚;三、被告人钟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钟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钟某、谢某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2014年8日初至9月下旬,被告人谢某某、钟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已判)在内江市市中区中央路“某某花”茶馆内,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22台(3台共计22人座)电子游戏机的上分、下分、退币等功能,招揽赌客赌博进行牟利。

经查,被告人谢某某、钟某等人在该赌场经营期间,非法牟利约7万余元。

二、被告人钟某、彭某、谢某某、谢某、何某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2014年9月13日2时许,被告人钟某、彭某、谢某某、谢某、何某在内江市市中区“泰某某KTV”唱歌后,准备乘坐电梯离开时,碰见邹某某。因彭某误认为邹某某系作风不正派的女性,遂欲拉邹某某去宾馆“开房”。邹拒绝后并告知随后过来的丈夫乔某,乔某的战友孙某某也闻讯到电梯内质问谢某某等人,随即,被告人谢某某与孙某某发生抓扯,被告人谢某、何某、彭某冲上取帮忙围住殴打孙某某,被告人钟某乘机用猎刀刺杀孙某某。乔某见状进行劝说,但同样遭到被告人彭某等人的围殴和被告人钟某持刀刺伤。尔后,公安机关出警,将被告人谢某某、谢某、何某、彭某带至城西派出所准备调查处理时,被告人谢某某还不听劝阻,对与乔某等人同去的张某施以殴打,至张某鼻部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乔某的体表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张某的鼻部损伤属轻微伤。

2014年9月14日,被告人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4年9月13日,被告人谢某某、谢某、何某被公安人员挡获。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钟某因吸毒和寻衅滋事被公安人员挡获,并在如实供述吸毒的违法行为和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时,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情况下,主动交代其伙同谢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谢某某因吸毒被公安人员挡获,2014年9月26日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因吸毒决定给予谢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2014年10月9日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对谢某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4年10月9日至2016年10月9日)。

侦查期间,被告人钟某、彭某、谢某某、谢某、何某与被害人孙某某、乔某达成赔偿协议,由五被告人一次性支付孙某某、乔某各项费用共计12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另查明,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以(2015)内东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钟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以(2015)内刑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现一审判决已生效,但未执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谢某某、彭某、谢某某、谢某、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钟某、谢某某、彭某、谢某某、谢某、何某的供述;被害人孙某某、乔某、张某的陈述,证人邹某某、谢某、张某、袁某、刘某、王某某的证言;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挡获经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害人病历,户籍信息,谅解书,收条,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且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以(2015)内东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钟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以(2015)内刑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现一审判决已生效,但未执行。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和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谢某某、谢某、何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钟某、彭某、谢某某、谢某、何某犯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寻衅滋事犯罪,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钟某、谢某某、谢某、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寻衅滋事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彭某、谢某某、谢某、何某与寻衅滋事被害人孙某某、乔某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因吸毒和寻衅滋事被公安人员挡获,并在如实供述吸毒的违法行为和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时,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情况下,主动交代其伙同谢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对开设赌场犯罪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钟某的辩护人刘期云提出的被告人钟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存在自首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钟某亲属赔偿了寻衅滋事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钟某寻衅滋事犯罪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与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5)内东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钟某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钟某刑期应自2014年9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止。)。

二、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谢某某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谢某某刑期应自2014年10月11日至2015年12月10日止。)。

三、被告人彭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谢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森林

人民陪审员  吴淑君

人民陪审员  黄维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馨媛

开设赌场罪  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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