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王某玉诉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8阅读量:(1846)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99号

原告焦作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村西段(某某派出所东临)。

法定代表人程某冬,经理。

原告王某玉,男,19**年出生,汉族,现住某某市某某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号商务大厦**层。

负责人郭某光,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保红、缑旭,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作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运输公司)、王某玉诉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保焦作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国鹏,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孙保红、缑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运输公司、王某玉诉称,原、被告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原告为被保险人、被告为保险人,原告王某玉为豫HB****/豫H***J挂货车的实际车主,挂靠在某某运输公司名下运营,该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2014年11月11日23时20分许,和某利驾驶豫HB****/豫H***J挂货车经某某高速公路行驶至33公里加300米中站区境内时,车辆驶入道路右侧紧急避险车道避险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和某利、乘车人刘某受伤,豫HB****/豫H***J挂货车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和某利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未按照规定进行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在机动车损失险等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38320元、拆检费8767.5元、鉴定费7400元、施救费、吊车费30000元,共计28448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某财保焦作支公司辩称,本案原告王某玉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费用计算过高,其中关于车损鉴定费用是原告单方自行委托,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及相关程序规定,保险公司只在保险范围内对双方共同评估鉴定的车辆损失费用及合理的施救费用承担保险责任,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二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交了下列证据:1、某某运输公司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挂靠协议、王某玉的身份证,证明公司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系王某玉,挂靠在某某运输公司经营,两者均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2、驾驶证、行车证、从业资格证、事故认定书、保险单,证明2014年11月11日23时20份,和某利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是单方事故,该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224730元,第三者责任险是1000000元,挂车车损险是140520元,第三者责任险是50000元,均是不计免赔;3、鉴定结论书两份,证明该次事故造成主车车辆损失是147435元,挂车损失是90885元,鉴定是焦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外委托做的;4、抢险费是18000元、主挂车的拖车服务费是9200元、吊车费是2800元、主挂车评估费7400元,拆检费8767.50元,证明该起事故支出上述费用,被告应予赔偿。

被告某某财保焦作支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后,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王某玉并不是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因此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该两份鉴定结论是原告单方委托交警队进行的评估鉴定,并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会同保险人共同协商确定鉴定事项,且该两份鉴定书中对车损鉴定方法也违反原被告双方保险合同约定,应根据车辆购置价格计算车损不应该根据重置价格计算;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指向有异议,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只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合理损失(评估费、拆检费不属于车辆损失以及必要合理施救费用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对其他相关费用不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另外拆检费和吊车费开票时间过晚。最后,关于车损的鉴定报告,被告代理人请求向某某财保焦作支公司汇报后再决定是否申请重新鉴定。

被告某某财保焦作支公司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对本案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4,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3,被告虽对该两份鉴定结论有异议,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经审查,该两份鉴定结论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11月11日23时20分,和某利驾驶豫HB****/豫H***J挂货车,行驶至某某高速公路33公里加300米处时,将车辆驶入道路右侧紧急避险车道时造成车辆损坏,和某利、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处认定,和某利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为进行抢险,原告支出抢险费18000元,由周小辉出具了发票;后原告为进行车辆维修,支出汽车拖车服务费9200元,由某某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某维修厂出具了发票;2015年3月6日,原告自行委托某某市某某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豫HB****/豫H***J挂货车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车损估价鉴定,经鉴定,豫HB****主挂车的车损为147435元(残值已扣除),豫H***J半挂牵引车的车损为90885元(残值已扣除),原告为此支出吊车费800元、板车运输费2000元、拆检费8767.5元,以及鉴定费7400元,分别由某某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某某市某某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发票。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为284487.5元。现原、被告双方因理赔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形成纠纷。

另查明,本案事故车辆登记在原告某某运输公司名下,某某运输公司与原告王某玉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记载王某玉为豫HB****/豫H***J挂货车的实际出资购买人,该车挂靠在某某运输公司名下进行运营,车辆运营中发生的损失及保险费用由王某玉承担。某某运输公司向本院出具声明,要求被告某某财保焦作支公司将本案保险金直接支付给王某玉。豫HB****/豫H***J挂货车在被告某某财保焦作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等商业险种,其中豫HB****主挂车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24730元、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豫H***J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46520元、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50000元,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期间均为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8月21日,被保险人均为原告某某运输公司。

本院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豫HB****/豫H***J挂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因驾驶人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驾乘人员受伤,经认定,驾驶人和某利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对于该起事故被告应依约理赔,至于具体数额,本院确认如下:为进行车辆抢险、维修,原告支出车辆抢险费18000元、拖车服务费9200元,有相应票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经第三方焦作市某某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豫HB****主挂车的车损为147435元(残值已扣除),豫H***J半挂牵引车的车损为90885元(残值已扣除),对此被告虽有异议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应视为其认可该鉴定结论,故本院对上述车损数额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为进行鉴定支出的吊车费800元、板车运输费2000元、拆检费8767.5元,以及鉴定费7400元,被告辩称鉴定费、拆检费不属于车辆损失以及必要合理施救费用范围,但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故原告为进行鉴定支出的上述费用系确定损失支出的必要费用,均应由被告承担。

关于被告辩称王某玉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二原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书》可知,王某玉系豫HB****/豫H***J挂货车的实际车主,该车系挂靠在某某运输公司名下进行运营,某某运输公司只是代王某玉交纳了保险费,该车实际的运营损益均由王某玉承担,此外某某运输公司也出具了声明,要求某某财保焦作支公司将本案保险金直接支付给王某玉,该声明并未加重被告责任,不必经被告同意,仅需告知即可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据此,本院认为王某玉作为本案判决结果的实际利益承受者,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王某玉各项损失共计28448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5567元,由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承担,暂由原告焦作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垫付,待执行判决时,由被告径行付给焦作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倩

代理审判员 王文之

人民陪审员 王 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姬珊珊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