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8阅读量:(1496)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晋0922刑初61号

公诉机关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原告人闫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五台县东雷乡人,农民,住豆村镇。

诉讼代理人郑永志,山西五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住五台县豆村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8日被五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占山,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诉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新娥、张杰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白某某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某与被害人闫某某系东西邻居,两家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闫某某意欲对自己的东墙进行加高,白某某及其妻子提出异议。2016年3月30日上午,闫某某为加高东墙进行备料,白某某的妻子何某某以影响自己院内采光找闫某某理论,理论当中二人发生争吵。后何某某给白某某打电话称自己被闫某某打伤,白某某从忻州回到家后,跨过自家的墙进入闫某某家楼梯上,找闫某某理论为什么要打何某某,闫某某称没有打她,接着白某某上前揪住闫某某的衣服拉闫某某,两人互相撕扯殴打,并从楼梯滚到闫某某的院内。

经五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闫某某的伤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白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我方愿意调解,相邻关系纠纷以和为贵,望法院结合被告人的情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调解笔录;谅解书;收据。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予以核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谅解,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师志平

审判员  李 栋

审判员  辛 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钰凡

故意伤害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