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诉王某等法定继承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8阅读量:(1209)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鄂前民初字第18号

原告尚某,女,汉族。

原告王某甲,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尚某,系王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朱晓飞,系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述二原告代理人。

被告王某,男,汉族,文盲。

被告任某,女,汉族,文盲。

原告尚某、王某诉被告王某、任某法定继承、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及委托代理人朱晓飞,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某、王某诉称,原告尚某与王某于20**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即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任某系王某的生父母。20**年**月**日,王某在给鄂托克前旗农电局安装电力设备时,不慎在验电时遭电击身亡,经协商,王某家属与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某建筑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该公司向二原告及被告支付王某的死亡赔偿金、工资等共计106万元。赔偿事宜处理后,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某建筑公司依约定支付了全部赔偿金,该赔偿金全部由二被告领取,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金分配一事,但二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拖,想让二原告净身出门。原告认为,作为王某的妻子及女儿,二原告有权依法获得属于自己份额的死亡赔偿金,此外二原告有权依法继承王某的遗产,并且尚某作为王某的法定监护人,依法可代其行使权利、管理财产。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1、依法确认王某死亡赔偿款中的505704.25元归二原告所有;2、依法确认王某的工资18万元归原告尚某所有;3、依法判令以下遗产:位于鄂托克前旗职中驾校小区平房一处(价值25万元),宁AW****号长城皮卡车(价值5万元)由二原告继承。以上共计981264.25元;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本案的房子和车子都是被告本人所有的,并不是原告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工资所述不符合实情,去年原告已领取了106万元以外的10万元,现106万元赔偿金中仅包含5万元的工资。

被告任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意见。

庭审中,原告尚某、王某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及被告质证情况:

1、结婚证一份、人口信息户籍证明一份、出生医学证明一份;原告提供该组证据用于证实尚某、王某系本案适格原告。

对此被告王某无异议。

2、触电事故和解协议书一份、收条一份;原告提供该组证据用于证实王某触电身亡后,鄂托克前旗某建筑有限公司向二原告及二被告赔偿王某的工资款、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6万元,该款项均由二被告领取。

对此被告王某无异议。

3、室内外装饰电气工程承包合同一份、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与高某的谈话笔录一份,原告提供该组证据用于证实王某生前以轻工方式承包的工程款共为175560元,此款亦包括在106万元赔偿款中,该款系原告尚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归原告尚某所有。

对此被告王某认可106万元赔偿款只包含5万元工资,并称该工程中王某生前已领取过10万元工资。

被告王某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及原告质证情况:

王某死亡后的账务单,被告提供该证据予以证实二被告已支付王某的丧葬费用11万元、偿还王某债务15500元及向原告尚某支付现金46000元的情况。

原告对此质证认可丧葬费支出101000元及被告王某付出了工人工资10500元,亦认可被告给付原告尚某15500元,同时称其亦支付王某生前所欠工人工资5000元。

鉴于原、被告就106万元中包含具体工资数额不能确定,且分岐较大,本院向鄂托克前旗某建筑公司调查后查明,该106万元赔偿款系双方协商总体确定,106万元中并未确定具体工资数额,且该工程未完工。另外受害人王某在生前已领取该工程中的工人工资款10万元。

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第1、2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第3组证据,结合本院调查,本院确认王某所承包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款生前已领取10万元。对被告王某所提供的清单,本院对原告认可的被告支出丧葬费101000元、支出工人工资10500元及给付原告尚某15500元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尚某与原告王某甲系母女关系,系被继承人王某的妻子与女儿。被告王某与被告任某系夫妻关系,系被继承人王某的父母。原告尚某与王某于20**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7月24日生一女儿,取名王某。2012年8月15日,王某与鄂托克前旗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室内外装饰电气工程承包合同。20**年**月**日,王某在施工过程中因触电导致死亡。2013年8月12日,原告尚某及二被告共同与鄂托克前旗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触电事故和解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受害人家属自愿接受各项赔偿共计106万元,赔偿款包括受害人王某2011年至2013年的工资款(含王某本人及雇用人员的工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其他一切经济损失在内。

协议达成后,被告王某、任某领取了该笔赔偿款106万元。被告王某、任某因埋葬王某共支出丧葬费101000元,偿还王某生前债务10500元,给付原告尚某现金15500元。原告尚某偿还王某生前债务5000元。

另查明,王某共有存款1万元由原告尚某管理,债权28000元(其中蔡XX20000元由被告王某管理,小郝8000元由原告尚某管理)。另外受害人王某在履行与鄂托克前旗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室内外装饰电气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王某本人已领取某建筑公司给付的工人工资款10万元。

又查明,原告尚某所述位于鄂托克前旗职中驾校小区平房一处及宁AW****长城皮卡车一辆,系被告王某购买,所有权均在被告王某名下。原告尚某与被告王某一致认可原告尚某与王某共同生活期间用于房屋装修及车辆油改气共花费折合现金为35000元。

再查明,原告王某甲于2012年7月24日出生;被告王某、任某共有三个成年子女。

本院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及其它财产分割纠纷,作为死者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二原告及二被告均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作为死者王某的近亲属,二原告及二被告均有权分割王某死亡后其它赔偿及补偿性财产。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王某的遗产具体有哪些?王某死亡后的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及死亡赔偿金106万元中包含的工资数额?

关于王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据此本院查明王某死亡前的合法财产有:债权28000元,存款10000元,房屋装修及车辆油改气折合现金35000元。关于106万元中包含的工资数额,本院根据向某建筑公司的调查结果及被告的自认106万元中包含5万元这一事实,本院酌情确认106万元赔偿款中包含工资6万元。以上共计133000元。根据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被继承人王某所欠债务为15500元,应当用原告尚某与王某的共同财产偿还。现被告王某已代偿10500元,尚某已偿还5000元;实际剩余财产为1175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该遗产中扣除债务后的一半为原告尚某所有,即58750元,另外一半系王某遗产,由二原告及二被告平均分割,每人分得14687.50元。综上,原告尚某应分得73437.50元,原告王某甲及被告王某、任某各分得14687.50元。现王某的遗产中,原告尚某实际管理存款、债权13000元,被告王某、任某实际管理债权、工资、房屋装修及车辆油改气费用共计115000元,扣除代偿的王某债务10500元,剩余104500元,被告王某、任某应向原告王某甲支付14687.50元,向原告尚某支付60437.50元。剩余29375元归二被告王某、任某所有。

关于王某因触电意外死亡后,鄂托克前旗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的除去6万元工资(属于遗产)外的100万元赔偿金的分配问题。在该赔偿款中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一切经济损失。本院认为,该死亡赔偿金性质是对被害人近亲属的一种财产性的损害赔偿,非受害人生前所有,故其不是遗产。赔偿协议中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因此,在分割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及被抚养人生活费。本案中,双方均认可王某已支出丧葬费101000元,核减后剩余899000元。另外受害人王某的被扶养人包括原告王某甲及被告王某、任某。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计算,原告王某甲的的抚养费应为6382元×17年÷2=54247元;被告王某的扶养费应为6382元×20年÷3=42546.67元;被告任某的扶养费为6382元×20年÷3=42546.67元;以上扶养费共计139340.34元,核减扶养费后剩余759659.66元。对于该款项,本院认为受害人王某因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为此丧失,故在照顾没有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紧密程度进行合理分配。综上,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于剩余759659.66元,原告王某甲分得34%,原告尚某、被告王某及任某各分得22%,即原告王某甲分得258284.28元,原告尚某、被告王某、任某各分得167125.13元。综上,该财产原告尚某分得167125.13元,王某分得312531.28元,被告王某、任某各分得209671.80元。被害人王某的死亡赔偿款100万元现由被告王某、任某管理,二被告已支付丧葬费101000元,已支付尚某15500元,故除留足二被告王某、任某分得的419343.60元外,应给付原告王某甲312531.28元,给付尚某151625.12元。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任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尚某遗产分割款60437.50元、原告王某甲遗产分割款14687.50元;

二、被告王某、任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尚某分得的死亡赔偿款151625.12元,原告王某甲分得的死亡赔偿款312531.28元。

三、驳回原告尚某、王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636元,由被告王某、任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边  子  仙

审 判 员   徐  嘉  敏

陪 审 员  达楞古日巴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牧  其  尔

法定继承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