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旺与确山县竹沟镇某某村某某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8阅读量:(1764)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222号

原告刘某旺,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确山县。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春峰、系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田,男,19XX年XX月XX日生,住确山县。

被告确山县竹沟镇某某村某某组。

代表人熊某有,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确山县,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鸽,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旺与确山县竹沟镇某某村某某组,确山县竹沟镇某某产业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田、张春峰,被告确山县竹沟镇某某村某某组代表人熊某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确山县竹沟某某产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前原告刘某旺申请撤回了对被告确山竹沟某某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原告刘某旺诉称:原告是确山县竹沟镇某某村某某组村民,自1980年农村土地改革时分得了10144平方米的山林地。原告自分得该林地后一直由原告自己管理,2013年年底确山县竹沟镇某某产业有限公司依法使用确山县竹沟镇某某村某某组的山林,原告的山林也在其中,但确山县竹沟镇某某产业有限公司在使用原告的山林后,并没有把补偿款给付原告,而是支付给了第一被告,第一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给原告补偿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的山林地及附属物补偿款30万元。

被告确山县竹沟镇某某村某某组辩称:征收的山林为村民组集体所有,征地补偿款应归全体村民所有,原告作为山哑村民组村民已实际分得了应分的补偿款,在山林和耕地被征用后,已经重新分得了土地,原告也已分得了其应得的份额,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旺系被告确山县竹沟镇某某村某某组村民,其自1980年承包了本组的荒山10144平方米,并一直管理使用,2011年确山县竹沟镇某某产业有限公司依法使用了被告确山县竹沟镇某某村某某组的部分耕地和林地,耕地每亩补偿费22000元,林地每亩补偿12000元,树木每棵(墩)补偿25元。耕地和林地被使用后,被告确山竹沟某某产业有限公司已将补偿款全部给付竹沟镇政府,由镇政府按标准将争议土地及附属物补偿款支付给农户,由农户签字领取。该争议地10144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款由于原告刘某旺与被告确山县竹沟镇某某村某某组有争议,该部分款暂未发放。2014年3月20日,原告刘某旺与被告山哑组其他村民签订了协议一份,内容为:“某某组熊老庄各家所管理的北山熊老庄附近的全部山林地,均属山哑组集体所有,在没有统一调整分给刘某旺之前,山哑组分发征地补偿款时,刘某旺所管理的山哑附近的山林地10144平方米及附属物(被征收)的补偿款,按征收标准,全部给刘某旺个人所有,该争议林地10144平方米内有附属物林木9332墩(棵)。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协议书、补偿款领取表等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该争议林地10144平方米(合15.2亩)自1980年由原告刘某旺承包管理至今,确山县竹沟某某产业有限公司依法使用后,其地上附属物林木9332墩(棵)的补偿款233300元(9332墩﹤棵﹥×25元/墩﹤棵﹥)依法应归原告刘某旺所有。至于该争议林地的补偿款应由该村民组依照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其归属,根据2014年3月20日刘某旺与山哑组村民签订的协议书,该片林地的补偿款在没有统一调整分给刘某旺山林时应归刘某旺所有,但被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土地被使用后调整分给了刘某旺林地,因此该片林地的补偿款182400元(15.2亩×12000元/亩)应归原告刘某旺所有。以上两项共415700元。由于原告刘某旺诉状中请求山林地及附属物补偿款30万元,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争议林地10144平方木的林地和附属物补偿款30万元归原告刘某旺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确山县竹沟镇某某村某某村民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文举

审 判 员  方光璞

人民陪审员  赵 琦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笑笑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