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刘某甲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7阅读量:(1304)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武民初字第00244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村民。(缺席)

委托代理人赵磊,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甲,男,汉族,村民。(缺席)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自己与被告于2004年12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进行结婚登记。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同居生活,并于20**年*月*日生长女名刘某乙,20**年*月*日生次子名刘某丙。自己与被告同居期间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并于2014年分居至今。2014年间自己与被告多次协商解除同居关系,终未能达成协议。自己遂于2015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返还自己的个人衣物及陪嫁物;请求长女由自己抚养,次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理;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当庭未提供任何证据。

被告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未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案争议焦点为:1、孩子由谁抚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2、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经审理查明,本案原、被告于2004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12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进行结婚登记。在同居期间于20**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刘某乙;20**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刘某丙,两个孩子现均随被告生活。

另查,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为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原告嫁妆物品为被子5床。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至今未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双方的同居关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关于孩子抚养一节,由于两个孩子一直跟随被告生活,本院从不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出发,孩子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告应承担两个孩子部分抚养费7200元(暂议三年);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嫁妆物品及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孩子刘某乙、刘某丙均由被告刘某甲抚养,原告张某某承担部分抚养费7200元(暂议三年,每月200元,自2015年7月起至2018年6月止)。

二、原告张某某个人嫁妆及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归被告刘某甲所有。

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雅团

代理审判员  晁  琪

人民陪审员  徐俊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涛

同居关系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