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陈某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7阅读量:(1196)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大民初字第116号

原告赵某,女,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朝学,云南楚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娜,女,19**年*月*日生。

原告赵某诉被告陈某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金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朝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娜经依法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随后相处较好。2013年7月24日,被告在大姚县核桃文化产业园饮食街开办”福某轩”饭店,因周转资金不足向原告借钱,原告看在相处较好的情分上,借给了被告人民币26000元,被告当场写了一份借条给原告,约定2013年10月25日之前还清。殊不知被告借钱后不讲信用,非但至今没有归还原告借款,相反却以种种借口赖账,不但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利,而且严重伤害了原告的友情。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6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一份。欲证明被告差欠原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朋友,被告因在大姚县核桃文化产业园饮食街开饭店资金周转不足,于2013年7月24日向原告借款26000元,约定2013年10月25日之前还清。原告将款借给被告后,被告出具了借条给原告。借款期限到后,被告未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陈某娜向原告借款后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按约定日期归还借款,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理由,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陈某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即偿还差欠原告赵某的借款26000元。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交纳。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金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开军

借贷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