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与陈芬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6阅读量:(1175)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龙民一初字第60号

原告冯某。

委托代理人张曙,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陈宗泽,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曙、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宗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曾离异并与前妻育有一女孩冯耀莹,后与被告陈某相识相恋并于2000年12月17日生育男孩冯某丙,双方于2001年1月9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两个孩子均跟随原、被告生活,由双方共同抚养。我与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夫妻感情长期不和,虽经多次协商恳谈仍未有缓和,加之被告在身体、心理方面长期具有医学上的不适,夫妻之间难以沟通,夫妻感情已破裂。原、被告在婚后共同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了海口市某某区某某路XX号蔚蓝天成宜家居XXX房、海口市玉沙路XX号国贸经典大厦817号两套房产。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非婚生女孩冯耀莹、婚生男孩冯某丙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成年;3、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海口市某某区某某路XX号蔚蓝天成宜家居XXX房产一套归原告所有;海口市某某路XX号某某大厦XXX房产一套归被告所有;尚欠银行按揭贷款由原、被告各自承担;4、原、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称与事实不符。我与原告的婚姻基础牢固,感情深厚,婚后我与原告前妻所生女儿相处融洽,一家四口生活得非常幸福。我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所有的家务,尽心照顾好孩子,孝敬老人,原告对我也比较疼爱,双方从相识至今已近二十年,2011年双方还共同将登记在儿子冯某丙名下的某某花园*号楼**层13A**、XXX房进行装修并入住,可见夫妻感情一直都很好,不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原告可能是因近期工作压力大而草率提出离婚,被告对此表示理解,但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并顾及到孩子们正处于成长阶段的心理承受能力,尽早回归家庭。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相识,于2000年12月27日生育男孩冯某丙,2001年1月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和好,但因被告在性格方面及身体上存在失眠等健康因素,导致双方时有争执吵闹,且经过沟通未能有所改善,遂成讼。

另查,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海口市某某路XX号某某家居的XXX房和位于海口市某某路XX号某某大厦的XXX房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海南省安宁医院门诊病历、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双方能相互包容理解,夫妻感情和谐,且已生育儿子冯某丙,家庭生活美满幸福。只要原告能适度放松工作所带来的压力,将生活的重心回归家庭及用心抚育尚年幼的孩子,被告能给予原告更多的理解和关心,并积极改善自身性格上存在的不足,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于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冯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6800元收取3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燕飞

审 判 员  唐 明

人民陪审员  黄邓荣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蒋琼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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