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苏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6阅读量:(1365)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清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甲。2012年12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秀峰,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应,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3)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甲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10月份,被告人苏某甲冒名”英某伟”与多家企业通过国际互联网和电话联系,以自己在濮阳市碧水云天小区开办俏夕阳健康服务中心需要订购产品为名,骗取多家公司货物,价值419620元。后货物通过物流公司到达濮阳市后,苏某甲在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将货物领走并失去联系,后将货物转移至清丰县马庄桥镇孙旧寨村藏匿,几日后又将货物转移至河南省辉县市孟庄镇徐庄村的一处门面房内,2012年12月2日清丰县公安局查获大部分赃物,并将查获的赃物全部退回受害人。
被告人苏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解称对所诈骗物品的真伪及价格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10月5日左右,被告人苏某甲冒名”英某伟”与福州市元生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以自己在濮阳市碧水云天小区开办俏夕阳健康服务中心需要订购产品为名,骗取福州市元生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灵芝孢子油480盒、波斯金工艺品150个、V卡帽子400顶。苏某甲以”英某伟”的名义在濮阳市的物流公司未付款提走货物后失去联系。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93000元。
2、2012年10月初,被告人苏某甲冒名”英某伟”与上海天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以自己在濮阳市碧水云天小区开办俏夕阳健康服务中心需要订购产品为名,骗取上海天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灵芝孢子油256盒、蓝莓青果酒30件、西洋参氨基酸30件、工艺银水杯110个。苏某甲以”英某伟”的名义在濮阳市的物流公司未付款提走货物后失去联系。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56900元。
3、2012年10月10日,被告人苏某甲冒名”英某伟”与广东省博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以自己在濮阳市碧水云天小区开办俏夕阳健康服务中心需要订购产品为名,骗取广东省博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极之宝牌海豹油软胶囊560盒、手表150块、毛泽东银条纪念品150个、财神像纪念品150个、茅台镇酒408瓶、西洋参茶192盒。苏某甲以”英某伟”的名义在濮阳市的物流公司未付款提走货物后失去联系。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129000元。
4、2012年10月12日,被告人苏某甲冒名”英某伟”与山东森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联系,以自己在濮阳市碧水云天小区开办俏夕阳健康服务中心需要订购产品为名,骗取山东森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极磷虾油336盒、毛泽东像工艺品银条150盒、工艺银水杯150个。苏某甲以”英某伟”的名义在濮阳市的物流公司未付款提走货物后失去联系。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88200元。
5、2012年10月13日,被告人苏某甲冒名”英某伟”与天津市光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系,以自己在濮阳市碧水云天小区开办俏夕阳健康服务中心需要订购产品为名,骗取天津市光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松花粉3740瓶、护腰300个。苏某甲以”英某伟”的名义在濮阳市的物流公司未付款提走货物后失去联系。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52520元。
另查明,清丰县公安局查获苏某甲诈骗的大部分赃物,并将查获的赃物全部退回受害人。被告人苏某甲于2012年11月28日被河北省承德市网监支队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甲、余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牛某某陈述,证人张某某、邓某某、徐某甲、闫某甲、闫某乙、秦某某、闫某丙、黄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蒋某某、杨某某、张某甲、杨某甲证言,抓获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退款证明,发货单,清丰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物流发货单、运输单,辨认笔录,清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濮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重新鉴定函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甲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甲退赔被害人大部分损失,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甲及其辩护人关于其所诈骗物品不是真品的辩护意见因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曹青次
审判员 崔丽红
审判员 韩清蓉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邵慧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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