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6阅读量:(1646)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新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辩护人陈军校,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迎慧、代理检察员马军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军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6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豫DCXXXX号雷克萨斯牌越野车,沿建设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稻香路口处时,追尾撞上前方依次在机动车道内等候信号灯放行的由被害人许某某驾驶的悬挂豫DGXXXX号(实际车牌为豫D0xxxx)别克牌轿车及马某甲驾驶的豫DMXXXX号中华牌轿车,致许某某当场死亡,马某甲及豫DMXXXX号中华牌轿车乘车人任某某、马某乙和马某丙受伤,三车均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马某乙的伤情为轻伤,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3.8mg/100ml,豫DCXXXX号雷克萨斯牌越野车的碰撞瞬间行驶速度为119km/h,豫DMXXXX号中华牌轿车损失鉴定价格为30188元,豫DGXXXX号别克牌轿车损失鉴定价格为60000元。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华大队出具的平公(交)认字(2013)第Z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马某甲、刘某甲、赵某某、刘某乙、王某甲、王某乙、肖某某、杨某甲、刘某丙、杨某乙的证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情况说明、平顶山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警情单、平顶山市急救中心电话受理登记单、平顶山市急救中心出诊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行驶证、被害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被害人家属杨某乙、许某某于2013年8月13日提交的书面诉求材料、情况说明三份、肇事车辆照片两张、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委托书、勘验检查笔录、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对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豫金剑司鉴中心(2013)毒(酒精)检字第1060号、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对许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豫金剑司鉴中心(2013)毒(酒精)检字第1061号、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平公物鉴(尸检)字(2013)99068号、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肇事车辆(豫DCXXXX)行车制动系统及车速鉴定报告、平顶山平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对马某乙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平安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164号、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对豫DMXXXX中华牌轿车被撞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平价车鉴字(2013)No1492号、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对豫D0xxxx别克牌轿车被撞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平价车鉴字(2013)No1491号、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对豫DCXXXX雷克萨斯牌越野车被撞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平价车鉴字(2013)No1493号、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陈军校辩称,本罪是过失犯罪,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请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6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豫DCXXXX号雷克萨斯牌越野车,沿建设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稻香路口处时,追尾撞上前方依次在机动车道内等候信号灯放行的由被害人许某某驾驶的悬挂豫DGXXXX号(实际车牌为豫D0xxxx)别克牌轿车及马某甲驾驶的豫DMXXXX号中华牌轿车,致许某某当场死亡,马某甲及豫DMXXXX号中华牌轿车乘车人任某某、马某乙和马某丙受伤,三车均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马某乙的伤情为轻伤,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3.8mg/100ml,豫DCXXXX号雷克萨斯牌越野车的碰撞瞬间行驶速度为119km/h,豫DMXXXX号中华牌轿车损失鉴定价格为30188元,豫DGXXXX号别克牌轿车损失鉴定价格为60000元。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华大队出具的平公(交)认字(2013)第Z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分别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足额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和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13年8月6日,我和朋友一起在新城区长安大道路南千锅居饭店吃饭,我驾驶豫DCXXXX凌志越野车去的饭店。吃饭后,我喝酒喝醉了,我也记不请是谁开的我的车了。直到我酒醒后发现我在交警队。你们的人说我的车发生事故了。当天晚上自己是怎么离开饭店的我没有印象了。我只记得我在饭店吃饭、喝酒,喝多了就什么也不记得了。吃饭时有我的朋友刘某乙,还有二位不是太熟,一个姓马,宝丰人,另一个人也是宝丰的,不知道姓啥。在饭店我们喝了两瓶五粮液白酒。我也不知道自己喝了多少,反正喝多了。去饭店吃饭时车上就我自己。车平常有我的司机刘某丙驾驶,有时我自己开,我喝多了有时找朋友开,有时司机开。出事故时我记不起来是不是我开的了。豫DCXXXX号凌志越野车是我自己的,但入户入的我的司机刘某丙的名。车有保险。

2、证人马某甲证言:2013年8月6日晚7点,吃过晚饭后由于天气太热,我就带着我父亲马某乙、妻子任某某、儿子马某丙一起去白龟山水库新城区湖边乘凉,晚上大概9点多,我朋友许某某给我打电话,我说我在新城区湖边钓鱼,许某某也来找我,10点钟左右许某某开车过来了,他在那儿看我钓了一会儿鱼,大约11点我开始收家伙准备回家,我驾驶豫DMXXXX中华牌小车,许某某驾驶豫D0xxxx号别克小车往市区走,走到建设路西花卉市场红绿灯处,我停在停车线处第一车位,我后面是许某某驾驶的车,正在等红绿灯,突然感觉车被撞了,一下懵了,等我清醒过来发现车内的车座已被撞成平躺状态,我妻子、父亲和孩子都被撞晕了,我大声喊他们,用力把门撞开,我下来了,然后到副驾驶员位拉车门,后来把车门拉开了,我媳妇也下了车,我又接着救我父亲,我父亲强忍着伤痛从后座爬到前座上出来了,最后我儿子也从车子里爬出来了,停了一会儿120来把我们拉到了医院。我的车后面变形了,许某某的车被撞的不成形了,他被卡在车里不会动了,另外一辆车冲到路边绿化带停那了。

3、证人刘某甲证言:昨天晚上我和我丈夫王某丙两个人在建设路与稻香路口处说话,当时我们的车头朝北在建设路北侧停止,我们两个人在车里坐着说话,正说着话,听到很响的撞击声后,我俩从车里下来看,看见有两辆车在建设路上撞了,我就拿着手机打电话报警,先打120急救电话,打不通老占线,后打的110报警电话,打完电话后我俩往车跟前去,看见一辆中华轿车、一辆别克轿车,还有一辆凌志越野车,从中华轿车上下来几个人,我们看中华轿车上的人伤的轻,就往别克车跟前去看,看见驾驶员位置上躺个人,头在副驾驶员位置上,我们看这辆车的左侧车门变形了,就拉右侧前车门,也打不开,后门也打不开,我们又往凌志车跟前去,见凌志车的驾驶员位置上坐着一个男的,我们问他还有别的人没有,他说就他自己,没有别人,接着围观的人过来了,让他下来,他也不下来,他说他没事,等会儿交警队的民警到现场把这个人从车上拉了下来带走了。

我听到撞击声就立即下车,看到发生事故就打了报警电话,时间是23时53分。我打通报警电话后很紧张,说不清,我丈夫就接过电话给报警台讲的情况。

4、证人赵某某证言:那天晚上,我开车从新城区回市区,走的建设路,我前边有一辆车GXXXX号别克车,我一直跟着往市区方向走,走到高速立交桥下时发现有辆越野车在前面行驶的不正常,晃晃悠悠停在路上了。我和前面的车都超过了这辆车。我们过焦店立交桥东路口刚好是绿灯,我们就正常走了,我一直跟着GXXXX号车,到天卉市场口路口正好红灯,我前面的39号车停到中间一股道,我看见右侧车道没有车,我就停在右侧车道第一个车位。正在等红灯,突然从后面冲过来一辆车把停在我左侧的GXXXX号别克车撞出去了,也把我的车的左侧后视镜挂掉了。那一瞬间烟气迷茫,碎片乱飞。后来我下车先看到路口左边一道有一辆白色车,我们还对话,问他有事没,那个人说没有事。这时围过来有人看,我也不想到车跟前看,就招呼围观人看39号车上情况,我就走到那辆冲到绿化带的那辆车,是个凌志,我一看正是那辆在高速桥下晃悠的那辆车。车内有一个人在司机位坐,车内有烟气,我把车的左后门打开,想着别把他憋死了。前面的门变形了开不开,我用力打开一个缝隙,我喊他,那个人也不说话,后来我因有事就离开了现场。那辆凌志车上就一个人,身材有点胖,上穿白色园口短袖,短头发。

5、证人刘某乙证言:昨天晚上天黑后,我和张某某还有宝丰的四个人(我不熟悉)在新城区西边千锅居饭店吃的饭,我们六个人(五男一女)点五六个菜,喝了不到两瓶五粮液系列的酒,酒的具体名字我不太清楚。我们五个男的都喝了,张某某具体喝多少我也不太清楚,反正我们五个人喝了不到两瓶。吃完饭后,我们六个一起去新城区九天会所玩,我到九天会所后,我感觉自己醉了,很难受,就自己先回森林半岛的家里了。

6、证人王某甲证言:我是0375首府小区物业的保安。昨天晚上11点30分左右,一个穿白衬衣的年轻人开着一辆豫DCXXXX号黑色越野车,旁边坐着一个女的,他们一起开车到小区东门口,让我开门,开车的说是送业主的,我登记过车牌后,让他们进去了,他们进去转了几圈后,一个穿白衬衣的和一个保安过来给我说“你们小区业主喝多了,在车里坐,你去看看他吧”,我说“好”后那两个人走了。那两个人走后,我去到豫DCXXXX号黑色越野车旁边,我看到一个男的坐在副驾驶上,我上前把门打开,我问他住哪儿,他不说,期间他还紧握我的手,我疼的受不了,我看他喝多了,不想惹他,就回岗楼里去了,停了大约五分钟,那个喝多的男的开着越野车出去了,他出去时我也不敢拦他,他开车走走停停,上路向北开走了,走到北边路口时停了五分钟后,又开车向北走了。

7、证人王某乙证言:我在九天会所工作。昨天晚上大概11点左右,有一名女同志搀扶一名走不成路的男同志,男同志看着像是喝多了。我当时正好在前厅送客人,那个女的向我求助说:男的喝多了,找个人帮她一块送男的回家,他有车,找个代驾。我安排一个经理叫肖某某和一名保安,和这名女同志一块送男的回家,和他们一起还有一辆保时捷车,男同志的车尾号是888,我留意了一下是黑色的雷克萨斯牌越野车,保时捷的车牌号我没注意,黑色越野车由肖某某驾驶,女的坐前排副驾驶位上,保安和那个喝多的男的坐在后排上,这两辆车一起往0375首府开去了。后来肖某某回来后给我说,他和保安将喝多的男的送到0375首府院内后转了一圈找不到他家,过了一会儿女的离开了,肖某某和保安又带着他在小区院内又转了一圈,还是找不到他家,就把车停在0375院内东门附近的停车位上,车熄火后把车钥匙给喝多的男的后,又交待给东门保安后就回会所了。

那个喝多的男的叫张某某,他们三四个男的、一个女的和张某某在一楼506房间消费,要了两个果盘,酒水是他们自带的,后来我听服务生说他们喝的是彩瓶五粮液和高瓶罐装青岛牌啤酒,五粮液喝了三分之二,啤酒喝了两筒。

8、证人肖某某证言:我在九天国际会所工作,任前厅经理一职。昨天晚上我上班,当时我受王某乙经理指派和一名保安送一名喝多的客人,当时我开这个客人的车(车是黑色雷克萨斯牌越野车,车的尾号是888),保安搀扶喝多的男的,坐在车后排,同车还有一个女的坐在副驾驶位上,那个女的说喝多的男的住在0375首府小区院内,喝多的男的说不清家在哪栋楼,我们在小区院内转了一圈后,女的下车离开不知去向,我们带着喝多的男的又在别墅区转了一圈寻找其住处,找不到后把车停在小区东门附近停车场,我把车熄火后把车钥匙给喝多的男子后,把车和人交给小区东门保安,后我和会所保安一起回会所继续上班。

和他同行的女的指挥我们行驶到0375首府小区院内后,她也弄不清哪栋楼,后来她听到喝多男子的电话响后就下车走了,走之前对我说看是不是他老婆的电话,你们给他送到楼上,我先走了。后来电话没有接住,保安又回拨,电话停机了,无法拨出。最后没办法,把他交给小区保安。

9、证人杨某甲证言:昨天18时许,我丈夫张某某在家里,刘某乙给我丈夫打电话说出去吃饭,接完电话我丈夫张某某就驾驶我家的豫DCXXXX号雷克萨斯LX570越野车从家里出去了,到22时许我看他还没有回家,就给他打电话说让他早点回来,不敢再喝了,他说好,一会儿就回去了,到23时许我再给他打电话,开始时无人接听,后来就无法接通状态,一直到今天早上8时许,我丈夫的司机刘某丙给我打电话说交警队打电话说张某某昨天晚上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了,我接完电话就赶到事故科了。我丈夫昨天从家里走时就他一个人,自己开着车的。

10、证人刘某丙证言:豫DCXXXX号雷克萨斯LX570越野车是我老板张某某的,用我的身份证入的户。我是张某某的司机,2008年至今我一直是他的司机。当时这辆车的临时牌照快过期了,而张某某当时正在广州考察项目一时回不来,刚好我在家,他就给我打电话让我准备身份证复印件去市车管所把车入户到我的名字下面。张某某他之前在张八桥开一个小煤矿,后来整改不干了,现在在宝丰县南环路与为民路交叉口西北角与人合伙开了一家小额贷款担保公司。昨天一天我一直和我父亲、母亲还有老婆在家,都没有出去。张某某司机就我自己,他有事的时候给我打电话。他也有驾驶证,有时他也自己开车。2013年8月7日7时40分左右,交管支队事故科的民警给我打电话说豫DCXXXX号车出事故了。

11、证人杨某乙证言:我丈夫是许某某。2013年8月6日早上,许某某去上班去了,上午打电话他说领导要用车,中午下班后去修车门,可能在单位吃的饭,吃完饭后修车去了。晚上10点我给他打电话,问他什么时间回来,他说刚忙完,一会儿就回去。等到晚上12点多,我再给他打电话,电话打不通了。2013年8月7号早晨7点多,我哥给我打的电话,问我知不知道许某某出事故的事,我说我不知道,然后我赶快打110问昨天晚上有没有出交通事故,110说昨晚在建设路西段花卉市场附近发生了交通事故,我又问120,120说人送二院了,我赶到二院看到登记的名字才知道许某某出车祸了。

出事后,我去现场看了看,旁边晨练的人议论说,肇事司机是不是与被害人有仇。据当时目击者说,肇事车辆快到被撞车辆时明显加速,应该是故意撞的,而且是想直接置他于死地。我们认为这是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希望从严处理肇事方。

12、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肇事车辆(豫DCXXXX)行车制动系统及车速鉴定报告:车辆检查:2013年8月14日在北环路停车场对肇事车辆行车制动系统进行了检查,顶起各车轮,实施行车制动,各车轮均能有效制动。车速分析:碰撞后安全气囊引爆,读取其EDR数据流,表明该车安全气囊在引爆前4.9s内,行驶速度基本保持在125km/h,气囊引爆前约0.5s时实施了行车制动,碰撞瞬间行驶速度为119km/h。结论:肇事车辆事故前行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正常,碰撞瞬间行驶速度为119km/h。

另有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情况说明、平顶山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警情单、平顶山市急救中心电话受理登记单、平顶山市急救中心出诊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行驶证、被害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被害人家属杨某乙、许某某于2013年8月13日提交的书面诉求材料、情况说明三份、肇事车辆照片两张、赔偿协议书、调解书、收条、谅解书、委托书、勘验检查笔录、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对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豫金剑司鉴中心(2013)毒(酒精)检字第1060号、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对许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豫金剑司鉴中心(2013)毒(酒精)检字第1061号、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平公物鉴(尸检)字(2013)99068号、平顶山平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对马某乙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平安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164号、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对豫DMXXXX中华牌轿车被撞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平价车鉴字(2013)No1492号、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对豫D0xxxx别克牌轿车被撞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平价车鉴字(2013)No1491号、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对豫DCXXXX雷克萨斯牌越野车被撞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平价车鉴字(2013)No1493号、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请求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理由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足额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毅

审 判 员  姚 博

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慧

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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