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某行贿罪,舒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6阅读量:(1672)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江鹤法刑初字第14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舒某,汉族,药品销售员,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8日羁押,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友元,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程卫民,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公诉刑诉(2014)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犯行贿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洁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某及其辩护人李友元、程卫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间,被告人舒某为了使鹤山市妇幼保健院购买其代理的药品,找到时任该院妇产科主任丘某某(已判刑),期间还认识了丘某某的丈夫谢某(已判刑)。舒某向丘某某、谢某承诺若鹤山市妇幼保健院购进其代理的药品,将给予丘某某相应的药品回扣。同年7月起,丘某某先后向鹤山市妇幼保健院申请购买舒某代理的交通心肾胶囊、盆炎净片、产妇安胶囊等多种药品、医疗耗材,并在医疗过程中大量使用。截至2013年10月,舒某以汇款到谢某持有的建设银行卡的方式共向丘某某、谢某支付药品回扣合共人民币107950元。

2011年左右,被告人舒某因佛山市瑞丰药业有限公司、珠海市清源药业有限公司寄给其药品的检验单等资料上没有加盖公司印章,为节省将检验单寄回公司盖章的运费,未经上述两家公司的授权,私自刻制了“佛山市瑞丰药业有限公司”、“珠海市清源药业有限公司”、“珠海市清源药业有限公司发货专用章(1)”、“珠海市清源药业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专用章”共四枚印章在检验单等资料上使用。

2013年10月28日晚,侦查人员在发现舒某与谢某有经济来往的情况后,前往舒某的住所将其带回鹤山市人民检察接受调查,并缴获上述四枚印章,舒某如实供述其行贿的犯罪事实。经鉴定,上述四枚印章的印文与佛山市瑞丰药业有限公司、珠海市清源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对应印章的印文不同一。

上述事实,被告人舒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证人丘某某、谢某、吕X权、陆X屏、杨X芳、陆X贤、黄X薇、李X葵、廖X香、黄X兰、郑X平的证言,被告人舒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记帐凭证、销售单据,盘点资料,银行查询资料,丘某某、谢某的任职证明材料;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佛山市瑞丰药业有限公司及珠海市清源药业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药品回扣,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另被告人舒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舒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可以对该罪减轻处罚;被告人舒某当庭供认其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的法律正确,以行贿罪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舒某对其罪行深表悔意,有悔罪表现。本案被告人舒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又有悔罪表现,符合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情形,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除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外,还可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经查,本案是侦查机关在掌握被告人行贿的犯罪线索后,被告人被侦查人员从其住所带回办案机关而归案;又被告人在归案前,侦查人员已缴获赃物印章。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又辩称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而建议的刑罚过重,经查,因被告人伪造公司印章罪多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该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辩护人还辩称被告人在经济往来中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法律意识不足,其伪造公司印章没有对相应的公司造成不良后果和损失,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可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舒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真盛

人民陪审员  胡换花

人民陪审员  林群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吕嘉茵

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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