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四川)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某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6阅读量:(1358)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江新法民四初字第67号

原告某某(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李友元、甘明达,均系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 告某某(四川)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某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峻永适用简易程序于 201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友元、甘明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派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汕头市某甲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3日签订自动装袋包装机的设备购买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质量合格的 包装设备供原告使用,原告按约定支付货款。原告自签订设备购买协议后,按约定向被告支付购买设备款,但被告却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质量合格的设备供原告使 用。但由于被告提供的设备因涉及缺陷等原因经过被告反复维修仍无法达到正常使用的目的,为此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9月13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于 2013年8月30日前返还原告按原合同约定已经支付的购买设备款项230400元。上述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告,被告起初称因经营困难,暂无法按约定返 还货款,并要求延期付款。原告不同意,被告干脆采取逃避的态度,明确答复其公司因资金周转不灵,已经经营不下去了,无法偿还债务,以致原、被告双方的矛盾 进一步加剧。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买设备款230400元及付清款项前的利息;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因主张权利而产 生的律师费及差旅费合计共15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名称为“某某(四川)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名称为“汕头市某甲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原告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主体信息。

2.《合同》【(VSC-B-2011142-S025号)、《补充协议》各一份。原告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原告按照约定支付购买款项及因被告提供的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返还已经支付的购买设备款项的事实。

3.《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一份、发票(复印件)一份。原告拟证明原告为主张权利而产生了律师代理费的开支。

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由于本院已于庭前依法将其复印件送达给被告,但被告直至庭审结束都未提出异议,而经核对,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同时因与本案有关联,且无依据反映不合法,故本院予以采纳。

经 审理查明,原告某某(四川)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为“某某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汕头市某甲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为“某甲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合同》 (VSC-B-2011142-S025号)约定: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购买4台自动装袋包装机(型号:抽取DJ_680),单价64000元,合共 256000元;在甲方厂内交货;乙方办理托运,运输费和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甲方工厂最终验收,乙方需派员到甲方工厂负责调试;8月5日前甲方付 30%,甲方收货后一周付60%;乙方收到甲方90%货款后一周内提供100%合同金额含17%增值税发票;10%尾数在设备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签订合 同后,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了230400元货款,某某公司托运包装机并于2011年9月送至某某公司。

后因该4台自动装袋包装机均未达 到验收标准,原、被告又于2013年9月13日签订《补充协议》,载明“合同签订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因乙方提供VSC-B-2011142- S025号合同的以下设备在2011年9月到达甲方工厂后因设备质量存在设计缺陷,陆续多次调试至今仍未能达到验收标准,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本补充 协议:……”,主要约定:4台自动装袋包装机(型号:抽取DJ_680)作退货处理,被告承担因退货产生的运费;被告承诺在2013年9月30日前退回原 告已支付的货款230400元;被告在退款后15天内派遣车辆运走退货设备,如被告延迟安排运输,原告不负责对设备的保管;被告未能在上述承诺期限内全部 退款并提供红字增值税发票的,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被告还应承担原告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各种 费用);在履行原合同和本补充协议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协商未果的,任一方可向本协议合同签订地的管辖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处理。

2013年11月14日,原告以被告至今未依约退回货款,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给付开始日期为被告逾期付款之日(2013年10月1日)。

本 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在涉讼合同中约定由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或简称为《民事诉 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 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派员到庭参加诉 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对本案缺席判 决。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购买设备款和支付利息、律师费、差旅费是否有理。

原、被告就购买设备、退货退款事宜 达成的相关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或简称为《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双方应严格恪守。根据约定,被告应在2013年9月30日前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买设 备款230400元,而至今被告逾期未返还,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 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购买设备款230400元及相应的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被告逾期付款之日(2013年10月1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原告主张的利息中,本院对其不合理的部分,不予支 持。

关于原告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及差旅费问题。鉴于原、被告在《补充协议》中已约定:被告未能在承诺期限内全部退款并提供红字增值税 发票的,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被告还应承担原告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各种费用)。现被告没能在 承诺期限内全部退款,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 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原告主张律师费和差旅费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律师费的数额,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和相关发票 显示,原告因本案而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0000元,该数额没有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差旅费的数额,考虑到原、被告经营场所的距离、原告相关工作人 员进行协商和维权所支出的食宿、交通成本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4000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14000,原告主张律师费和差旅费合计15000元,其不合 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汕头市某甲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四川)有限公司返还购买设备款230400元及利息(以2304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10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

二、被告汕头市某甲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四川)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差旅费4000元。

三、驳回原告某某(四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31元、申请(诉讼保全)费1770元,合共6701元,由原告某某(四川)有限公司负担12元,被告汕头市某甲有限公司负担66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林峻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楚童

 

买卖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