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某、母某等与王某、张某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6阅读量:(1803)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5)鼓刑初字第15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被害人父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被害人母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

二原告人委托代理人尤超杰,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2009年11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3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12月1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逮捕。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邢曙兵、吕宽,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年*月*日,汉族,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12月1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逮捕。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樊随生,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年*月*日,汉族,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12月1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逮捕。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秦天义、翟玉胜,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诉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张某、张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7日、2016年5月12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娴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丙、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尤超杰,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邢曙兵、吕宽,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樊随生,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秦天义、翟玉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6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开封市鼓楼区中山路冰雪俏某某饭店二楼因听到被害人周某甲说贬低王某的话与周某甲发生口角,后电话纠集被告人张某,张某甲等人到场,同时取来装有气枪、长矛、七星刀、长刀的钓鱼包,在冰雪俏某某饭店楼下,王某手持气枪并将长矛分发给张某,将七星刀分发给张某甲。三人持凶器进入饭店二楼,王某持气枪对周某甲进行恐吓、辱骂,并伙同张某、张某甲将周某甲挟持到出租车上,将其带至开封市鼓楼区包府坑北路老干部局活动中心湖边人行道上。三人对周某甲拳打脚踢,致周某甲头面部多处擦伤、挫伤及左手腕背侧擦伤。后周某甲落水,三人随即离开现场。随后王某电话通知徐某到包某湖寻找周某甲,得知徐某未找到周某甲,王某折回湖边寻找未果,将气枪、长矛等凶器转移藏匿。当日8时30分许,群众发现周某甲死亡并报警。后经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周某甲符合溺水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张某甲过失致被害人周某甲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丙、马某以被告人王某、张某、张某甲将其儿子周某甲杀害为由,要求:1、依法追究三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要求判处三被告人死刑;2、依法判令三被告人赔偿原告人丧葬费21000元、死亡赔偿金30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00000元、精神损失费479000元,共计1000000元。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赔偿。只是说拿的工具,自始至终都没有用过。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该案只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王某和被害人也不认识,就是想吓唬吓唬他,也没有想杀害的故意。被害人跳水印证了他受到威胁才会跳。另外受害方提到很多伤是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导致的有异议,在溺水过程中也会造成擦伤,总之被告人对被害人没有致死亡的故意。事后王某还给被害人的朋友打电话找被害人,王某并不想有死亡结果的发生。最后,王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并愿意赔偿,希望法院公正判决。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赔偿。称其罪名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确实是打架事件,我从接电话到参加事件,也不知道因为什么,只知道到那儿打他了,但是造成死亡的原因是我们都不知道的情况下发生,完全没有往事情这么严重的方面想,想着不可能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没有异议,认为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某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从证据材料显示王某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后,虽携带凶器,其实是一种争强好胜的行为,开封人所说的年轻人争斗,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显示公安为什么定为寻衅滋事,就是争强好胜的一种表现,其二从鉴定结果来说,被害人除死亡原因符合溺水以外,其他身上的伤痕只是轻微伤,从这一方面说三被告没有下重手来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在打斗结束以后被害人跳入包某湖以后,王某在三人离开后还专门给徐某打电话,怕被害人出事,让他去包某湖把被害人接走,从这个行为可看出来被告人对被害人这种死亡的结果并不是一种积极追求或者放任的心态。从客观上来说,这种打击行为没有达到非法严重危极生命的程度,同时,这种死亡结果发生了,但是三被告人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剥夺他人生命这种行为。从本案证据来说,其实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饭店双方发生争执的时候,这个时候王某让张某、张某甲去帮忙,虽拿凶器但没有使用。第二个阶段是在包某湖边三个人殴打被害人,在这个时间段,仍然没有使用凶器。第三个阶段是跳水阶段,从本案证据材料当中有一个事实不可以忽略,三个被告人有同样的供述,当时殴打行为结束了,王某接到一个电话他去旁边接电话,张某、张某甲在路边准备拦出租车走,这时发生跳水行为,同样证明在这种情况下,三人未使用凶器,殴打行为也已经结束,这种时间段不足以让被害人产生非常恐惧心理,他跳水只是害怕再打他,其实他们已经不打他了,从本案证据以及客观事实上辩护人认为,被害人代理人诉辩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被告人张某在犯罪结果发生前的挟持及殴打行为系附从地位,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未起到决定性作用。在三被告人殴打后,又积极的寻找被害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被告人张某接受家属劝说,准备投案自首时被抓获,被抓获后主动交代自身罪行,应被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当庭认罪。被告人张某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希望法庭能对张某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赔偿。称其没有主观意识去杀被害人,也不想让被害人死。

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对被害人死亡行为的认知程度比较低。首先,张某甲到现场是由王某让他去帮忙,张某甲没有对被害人有特别的行为,包括到包某湖现场,张某甲与被害人没有任何冤仇,后来离开打斗现场,被害人跳包某湖,张某甲都没有看到这个事实,虽然拿凶器了,但是没有使用,这是一个客观事实。关于本案定性是间接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的问题,1、本案被害人跳水原因显然是为了摆脱三被告人纠缠和殴打,三被告人未进行进一步的殴打,三被告人既不追求也不放任,三被告人心理是一种过失行为。2、对于本案的发生从主观愿望出发,是三被告出乎意料的,需要说明的是被害人跳水虽然是三被告人侵害行为导致,但被害人做为成年人有完全判断和认知能某,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和意识,其选择跳水逃跑,说明被害人有一定的自我救助条件和能某,这就是三被告人对被害人跳水主观的判断。3、我们认为三被告人是一种过失行为的判断还有以下理由,三被告人离开现场的目的就是让被害人消除顾虑,尽快逃离危险之地,这就是三被告人离开现场的目的,并非至被害人水某不顾,三被告对被害人可能出现的后果是有预见的,但三被告的行为足以证明了他们主观上是轻信被害人在被告人离开后能够返回岸上。因此,三被告对被害人出现的死亡后果,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心态。故本案的证据证明应当为三被告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这个罪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准确。被告人张某甲在本案中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张某甲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张某甲系初犯、偶犯,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小,被告人张某甲家属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张某甲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张某、张某甲三人系朋友关系,与被害人周某甲均不相识。2014年12月16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开封市鼓楼区中山路冰雪俏某某饭店二楼因听到被害人周某甲说贬低王某的话与周某甲发生口角,后电话纠集被告人张某、张某甲等人到场,同时取来装有气枪、长矛、七星刀、长刀的钓鱼包,在冰雪俏某某饭店楼下,王某手持气枪并将长矛分发给张某,将七星刀分发给张某甲。三人持凶器进入饭店二楼,王某持气枪对周某甲进行恐吓、辱骂,并伙同张某、张某甲将周某甲挟持到出租车上,将其带至开封市鼓楼区包府坑北路老干部局活动中心湖边人行道上。三人对周某甲拳打脚踢、辱骂和威胁,致周某甲头面部多处擦伤、挫伤及左手腕背侧擦伤,导致周某甲落水,后三人随即离开现场。随后王某电话通知徐某到包某湖寻找周某甲,得知徐某未找到周某甲,王某折回湖边寻找未果,将气枪、长矛等凶器转移藏匿。当日8时30分许,群众发现周某甲死亡并报警。后经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周某甲符合溺水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12月18日在开封市区横堤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12月17日在开封市柴屯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甲于2014年12月17日在开封市区地中海洗浴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七孔单刃刀一把、长矛一根、手枪一把、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移动电话单、证人柳某、周某丙、马某、周某乙、吴某甲、胡某、单某、吴某乙、李某甲、徐某、李某乙、王某、沙某、张某、靳某、刘某甲、郝某、李某丙、关某、李某丁、刘某乙、石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张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关于未知名男硅藻检验报告书、关于周某甲法医病理检验报告书、物证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照片、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案发中心现场立体示意图、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及指认现场光盘25张、被害人头部受伤照片6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张某甲明知其行为将周某甲置于危险境地,仍然漠视他人生命,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张某、张某甲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但被告人王某、张某、张某甲在共同将周某甲从冰雪俏某某饭店挟持到包某湖边并实施殴打的过程中均属积极参加者,在周某甲落水后均未采取任何积极救助的措施,三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无大小之别,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被告人张某、张某甲辩护人称被告人张某、张某甲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张某甲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称张某依法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自首是犯罪的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的本质在于鼓励犯罪人在犯罪后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犯罪,以降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节约司法资源。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系被抓获归案,不应认定为自首。故对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人主张要求三被告人赔偿丧葬费21000元的诉求,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670元/年标准计算六个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30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00000元、精神损失费479000元,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28年12月17日止)。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25年12月17日止)。

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25年12月17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张某、张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丙、马某丧葬费21000元。

三、随卷转来的作案工具七孔单刃刀一把,长矛一根,手枪一把交由公安机关销毁。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丙、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马玉宏

审判员  何云娣

审判员  侯二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洋

刑事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