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6阅读量:(1249)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歙民一初字第01910号

原告:章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代理人:姚勇高,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

原告章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章某诉称:章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个多月后,双方于**年*月*日在歙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张某到章某家中共同生活。2009年元月,张某在外带一女孩到章某家中一起生活,张某称该女孩是其女儿,名叫董某某,后改名为章某某。2009年2月至2012年6月期间,章某某就读于歙县某某学校,并由章某母亲照应。2012年8月19日,张某带着章某某离开章某家,章某经多处寻找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及债务。现在双方分居已满二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诉讼费由张某承担。

张某未到庭,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章某与张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歙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在章某家共同生活。2009年2月至2012年6月,张某将一女孩带到章某家共同生活,并送至歙县某某学校读书。在学校报名时,张某填写该女孩名字为章某某并注明其为1996年3月7日出生。2012年8月19日,张某和该女孩一起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12月31日,章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因张某未到庭应诉,本案无法调解。庭审中,章某表示自愿承担诉讼费和公告费。

上述事实有章某提交的章某身份证、张某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歙县某某学校出具的证明、某某镇民主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某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以及证人方某甲、汪某、方某乙的证言和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为标准。原、被告认识不久即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薄弱,草率结婚。2012年8月19日,被告擅自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逾两年,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章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青萍

代理审判员 王 康

人民陪审员 王韶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代书 记员 张贤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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