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某龙、荚某燕与某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4阅读量:(1394)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巢民二初字第00370号

原告:缪某龙,男。

原告:荚某燕(系缪某龙妻子),女。

被告:安徽省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祁蒙蒙,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缪某龙、荚某燕诉被告某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某龙、荚某燕、被告某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祁蒙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缪某龙、荚某燕诉称:2011年7月8日,原、被告签订皖预合字NO.Y********号《商品房期房买卖合同》,房屋代号12*****,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东方新世界楼盘第**幢**单元****室出售给原告,价款为957256元。被告应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原告有退房和不退房的权利,原告如不退房,被告应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但被告延期至2013年5月6日才将房屋交于原告,交房时双方结算延期交房违约金为26555.9元,被告既未支付违约金,也未办理房屋登记备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按合同约定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地产权属证违约人民币9572.56元、房地产权属证违约金利息1435.8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利息期限:2012年10月1日起至被告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26555.9元、延期交房违约金利息3187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利息期限:2013年5月6日起至被告支付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开发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是原告自己的行为,我公司只有协助的义务,我公司至今没有收到原告要求协助办理房产证的通知,且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其何时向有关部门申请过办理房产证,因此不能认定我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第2项违约金不应得到支持,要求我公司承担违约金的利息也没有依据。我公司延期交房是事实,双方约定的延期交房违约金也没有支付,但原告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原告缪某龙、荚某燕为支持自己的诉请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信息。

2、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一份,证明原告购买了被告出售的房屋,并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

3、交房结算表,证明被告某开发公司愿意支付原告延期交房违约金,扣除原告应补房价款后,被告某开发公司应支付原告延期交房违约金26555.9元。

4、收据,证明原告全额支付了房款,被告只开具了收据,没有开具正式的发票。

被告某开发公司为支持自己的抗辩,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证明根据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是原告自己的行为,被告某开发公司只有协助义务。

案经审理,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7月8日,原告缪某龙、荚某燕与被告某开发公司签订皖预合字NO.Y********号《商品房期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东方新世界第**幢**单元****室的房屋,面积为165.73平方米,价款为957256元。合同约定被告某开发公司应当在2012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并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同时约定,如因被告某开发公司的责任,致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原告不退房的,则被告某开发公司按已付房款的1%支付原告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某开发公司将双方签订的《商品房期房买卖合同》向巢湖市房地产产权产籍交易中心予以备案。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7月11日支付被告购房款139924元,2011年8月6日支付被告购房款817332元,合计支付957256元,依约付清了购房款,但被告某开发公司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直至2013年5月6日向原告交付房屋,交房时双方结算,原告应补被告某开发公司购房款3119.04元,被告某开发公司应支付原告逾期交房310天的违约金29674.94元,综合结算,被告应付原告26555.90元,该款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被告某开发公司至今未能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原告未能办理房产证。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按合同约定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地产权属证违约人民币9572.56元、房地产权属证违约金利息1435.8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利息期限:2012年10月1日起至被告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26555.9元、延期交房违约金利息3187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利息期限:2013年5月6日起至被告支付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2010年6月12日,巢湖市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省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期房买卖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约定,被告某开发公司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某开发公司的责任,致购买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购买人不退房的,则出卖人某开发公司应按已付房款的1%支付违约金。现因被告某开发公司未能按期提供需由出卖人提供的办理房屋产权得资料,致原告未能办理产权证,故被告应按原告已付购房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已付购房款为957256元,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9572.56元。另外,被告某开发公司向原告逾期交房310天,交房时双方结算,被告某开发公司应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9674.94元,原告尚应补交购房款3119.04元,故被告尚应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6555.9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某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本院判令被告某开发公司立即按合同约定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问题,因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但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不明确,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缪某龙、荚某燕逾期办理权属登记证违约金9572.56元、逾期交房违约金26555.9元,合计36128.46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缪某龙、荚某燕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被告安徽省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曹昌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倩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